四
在住房金融等制度體系完善的假定下,農民工在地級及以下城鎮基本具備住房可支付能力,但舉家外出就業家庭仍可能存在50%的資金缺口,一人外出就業家庭可能存在75%的資金缺口。住房金融等相關制度的缺失和約束,地級及以下城市的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問題,會導致農民工現實的購房比例較低。
第一,農民工購房能力因為金融排斥和制度約束而降低。首先,在政策性住房金融方面,外出農民工僅占5.6%,本地農民工公積金比例為5.3%,并且大都不能結轉,不能用于租房;其次,在商業性金融方面,農民工在流入地購房,獲取辦理住房抵押貸款存在戶籍歧視,而農民工在輸出地,進行以土地、住房等固定資產抵押獲取貸款,還存在著諸多障礙。另外,能夠形成農民工收入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權也難以交易兌付,收入和資產難以變現。
第二,農民工意愿因為城市環境和戶籍而下降。首先,公共服務提供以戶籍為依據,農民工購房不能獲得與城鎮人口相同的教育、醫療、就業、社保等,從而降低了農民工購房的意愿;其次,全國的地級及以下城市的基礎設施缺乏和公共服務水平低,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的小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缺失,盡管農民工具有購買能力,但也缺乏動力購房遷入。
化解房地產庫存,迫切要求通過加快農民工市民化,推進以滿足新市民為出發點的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可借鑒曾經的藍印戶口制度,將購房住戶納入居住證覆蓋人群。全面推進并完善居住證制度,凡購房不再考慮或降低就業、交納社保的年限,享受和戶籍居民平等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尤其是讓其子女享有平等優質教育的權利。政府給購房者與戶籍居民平等的就業與創業機會,并將其納入就業與創業服務體系,給予服務和支持。
第二,可探索實施商品房共有產權制度,實施住房產權分割出售。一方面,開發商資金緊張,亟待去庫存;另一方面,農民工購買力有限,可考慮實行產權開發商部分持有,部分出售給購房者的辦法,共同到銀行辦理并獲得抵押貸款,開發商與購房者可按3∶7、5∶5、7∶3的比例持有。開發商將持有產權部分租給業主,并商定未來若干年以怎樣的價格全部出售給購房家庭。
第三,可建立普惠住房金融制度,實現政策性和商業性覆蓋農民工。針對目前存在的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對農民工的排斥狀況,可建立普惠的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擴大公積金對中、低收入居民的覆蓋,將公積金覆蓋到農民工,并實行異地提取購房制度,建立商業性普惠金融體系,讓農民工獲得與戶籍居民平等的商業住房抵押貸款機會,同時加快完善農民住房財產權等抵押與擔保制度。
第四,可允許和鼓勵農民工轉讓土地承包權,出售和出租住房。農民工在農村的財產權保護和市場化交易,不僅有助于資源合理利用,農民在城鎮里樂業,而且有助于其在城鎮安居,但是還存在不少法律和制度性障礙。為此,可總結試點經驗,依法推開土地承包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和集體收益分配權落實。
第五,可改進地級以下城市的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建立與常住人口掛鉤、分級負責的財政體制,加大行政級別低的城鎮的轉移支付力度,建立農民工住房補貼制度。加快制定向小城市傾斜的投資政策,提高其就業吸納能力,改變我國城市就業吸納能力和住房支付能力錯配的現狀,激勵更多的農民工在小城鎮購房和永久性遷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