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結構性概念
梳理馬克思著作,我們發現,他基本上是在否定意義上使用意識形態概念的,但也曾在描述意義(中性意義)上使用它。馬克思采取了“空間隱喻”(經濟基礎-上層建筑公式)的表述方式,對意識形態進行了結構定位。“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一種是人們借以意識到這個沖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2]馬克思描繪出經濟結構-政治結構-意識形態結構之間的“立體關系”,并揭示了意識形態的社會要素本質:“觀念上層建筑”。
研究作為結構性概念的意識形態,就是探討經濟結構、政治結構和文化結構之間的因果互動機制、交互作用。第一,經濟基礎的“觀念上層建筑”。作為社會生活的結構性的話語,意識形態是經濟基礎的“反映維度”。這種反映維度既包括否定性要素,也包括肯定性要素。馬克思社會結構理論更為強調的是意識形態與社會經濟結構之間的同一性邏輯,而不是差異性邏輯。第二,思想型的國家機器。與經濟結構相比,意識形態與政治上層建筑的關系更為密切。一方面,國家機器直接規定了意識形態的建構方向和基本內涵。另一方面,意識形態主動論證和設計國家制度,是關于政治法律制度的國家機器理論。馬克思深刻揭示出資本主義意識形態與國家機器的同構性:“我們知道,這個理性的王國不過是資產階級的理想化的王國;永恒的正義在資產階級的司法中得到實現;平等歸結為法律面前的資產階級的平等;被宣布為最主要的人權之一的是資產階級的所有權;而理性的國家、盧梭的社會契約在實踐中表現為而且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3]第三,占統治地位的思想。只有占統治地位的思想觀念系統才是意識形態。馬克思將意識形態與整個社會意識、文化系統進行了“抽離”,意識形態的“統治地位”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它是與個體的、零碎的日常意識、思想和價值觀念相區別的。意識形態是理論化、系統化的思想觀念,在社會思想的傳播和影響上占有主導權。其次,它是與被統治階級的思想觀念相區別的。意識形態只限定為占統治地位的物質力量的“反映維度”。
(三)功能性概念
意識形態還是一個功能性概念。這里的“功能”主要是在意識形態主體性機制中呈現的主動建構的權能,特別表現為政治合法化和文化主體塑造等社會政治功能。
馬克思把意識形態的產生、擴散同階級關系聯系起來。“統治階級的思想在每一時代都是占統治地位的思想。這就是說,一個階級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物質力量,同時也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精神力量。”[4]在馬克思看來,意識形態取決于和來自于經濟條件與階級關系。意識形態是一種觀念體系,它表達的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統治階級要通過意識形態對自身權益進行合法性論證。為了發揮合法化功能,它必然采取“虛假意識”的形式。這是因為,意識形態本身表達的是統治階級的特殊利益,而為了使自己的特殊利益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同,它需要“賦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們描繪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義的思想”[1-2]。意識形態在表達統治階級特殊利益的時候是真實的,在表達社會普遍利益的時候才是虛假的。由此可見,虛假意識的存在不僅僅是認識論問題,更有著深刻的階級根源和利益根源。作為一種虛假意識,意識形態以一種幻想的、虛幻的形式實現了自己的階級辯護功能。“意識形態以一種幻想的形式代表階級關系,這些觀念并不準確地描述有關階級的性質與相對地位,而是以贊同統治階級利益的方式來歪曲這些關系。”[5]馬克思認為,只要在階級社會里,統治階級的特殊利益與社會普遍利益就存在矛盾,意識形態就要掩蓋這一矛盾。兩者之間的契合程度越低,意識形態的虛假性就越多,意識形態的合法化任務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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