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人的反抗,對于建國初期的美國不啻一個巨大且沉重的財政負擔和軍事威脅。因此,美國在建國初期就將與印第安人有關的事務全盤交由美國陸軍部下設的印第安人局來管轄;而擔任華盛頓政府戰爭部長的亨利·諾克斯也就此承認,如果以戰爭對付印第安人,則美國至少要把5000兵力投到戰場上,而且軍費高達150萬美元,這將是國家的沉重負擔。[54]有鑒于此,美國在獨立戰爭伊始就致力于處理與印第安人的關系。杰斐遜總統在獨立戰爭期間曾經致信印第安人說道:“我們,和你一樣,都是美國人,都生在相同的土地上,有相同的利害關系”;[55]1793年,美國頒行了旨在“推動文明開化,也為了獲得和繼續維持與他們的友誼”的《與印第安人交往法》(An Act to Regulate Trade and Intercourse with the Indian Tribes);華盛頓總統在1796年度的國情咨文中提出“要保障條約規定的印第安人的權利,幫助他們走向開化,激發他們正確了解權利和政府的公正”;[56]美國第二任總統亞當斯在1797年表示,“我們要公允而人道地對待美洲的土著部族,使他們對我們更為友好,也使我們的公民對他們更為友好”;[57]1819年,美國頒行《對鄰近邊疆定居點的印第安人部落實行文明開化的條例》。對印第安人的“文明教化”,一方面是新生的現代國家及人口對土地的需求與渴望,另一方面是試圖打破印第安人既有生活方式和傳統文化并使之歸化的國族構建動作:“使我們的居住地與他們的匯合并混雜在一起,相互融合,成為一個民族。把他們作為美國公民而結合到我們中間”;“全部的歷史教訓告訴我們,開化一個主要依賴獵物為生的游動種族,乃是十分困難的事情。要馴化一個野蠻人,你必須把他拴在土地上,你必須使他了解財產的價值及其個人私有的好處”。[58]這就是杰斐遜和建國初期美國政府驅動印第安人以“我們認為合適的逐步的方式在法律和政府方面和我們融為一體”的本意。[59]
美國在建國后的次年即1790年頒布了《歸化法》,明確規定只有“自由的白人”才可以成為美國的公民,這就將世居在北美大陸的印第安人和遍布于美國的黑人關在美利堅國族的門外。隨著“文明教化”的深入,美國聯邦政府在1871年通過的《內政部撥款法案修正案》中宣布不再將印第安部落視為“獨立的nation”,這在理論上不再將印第安人排除在美利堅國族之外;借由1868年頒行的《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印第安人的公民權問題開始獲得憲法承認。188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將印第安人土地以“份地”方式授予印第安人的《道斯法案》(Dawes General Allotment Act),這使得印第安人在擁有美國的公民權的可能性趨近實現,但這一法案是以徹底打碎印第安人部落為前提的。[60]1890年,有5307名印第安人成為美國公民;1900年,有53168名印第安人獲得美國公民身份;至1905年,有半數的印第安人已被授予美國公民權;而到1924年,已有2/3的美國印第安人獲得公民權,同年頒行的《印第安人公民權利法》也明確規定,“在美國境內出生的非公民印第安人,就此宣告為美國公民”。雖經由《印第安人公民權利法》被全部納入美利堅國族當中,但印第安人一直到1978年才通過《印第安人民權法》(1968年)、《印第安人自決與教育援助法》(1975年)和《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1978年)始得完整地獲得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各項權利。
在托克維爾看來,美國黑人和印第安人是“兩個不幸的種族”:“在族源、外貌、語言和民情上均不相同;他們的唯一相同之處,就是他們的不幸。他們在其所住的地區,均處于低卑地位;兩者都受暴政的摧殘。雖然兩者所受的虐待不同,但虐待卻來自同樣一些人”。[61]盡管締造美國現代國家的思想家們都強調“這個國家、這個民族”的國族主義觀念,且在建國之后總是將“nation”與“美國”自然地勾連在一起,[62]但他們所指稱的美利堅國族僅僅是北美的“自由白人”。不論是聯邦黨人還是反聯邦黨人,他們都將“同質性”視為美利堅國族成員的辨識標準,而原居于北美的印第安人和被奴役的黑人則都被刻意地排除在外:“這個群體應該有同樣的歷史經驗、價值觀和天生的能力”;[63]“同質性不僅意味著相似性,而且意味著特定的相似性:在這樣的社會中,不存在財富、影響、教育或任何其他事物的過度——它是溫和、簡單、頑強而有美德的人民的同質性”。[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