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美制憲會議上,來自蓄奴邦的制憲會議代表就堅稱,“黑人沒有自由,沒有個人的公民權利……他們本身就是固定資產,與其他固定資產一樣,完全服從主人的意志”;[65]身處聯邦黨人陣營的麥迪遜雖然拒絕這種“把奴隸僅僅看做財產,不在任何方面把他們視作人”的觀點,但也承認黑人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公民,“在我們的法律中,某些方面,他們被視作人,另一些方面,他們被視為財產”。[66]在制憲期間,黑人的選舉權是與其身份相關聯的:黑人奴隸沒有選舉權,而非奴隸身份的“自由黑人”則在除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這兩個“極端蓄奴州”之外的11個州享有選舉權;而在建國初期的美國憲法中,黑人的選舉權只能按照其人口總數3/5來計算。由此可見,聯邦黨人關于“不僅要保護社會免受其統治者的壓迫;而且,要保護社會的一部分人,不受其他部分的不公正對待”的理念和制度,只限定在由“自由白人”組成的美利堅國族內部,并非普遍施予每一個社會成員。“一面為自己要求生存、自由和幸福,而同時卻否定黑人的這些‘天賦權利’”,[67]這種基于“是否是白人”的種族立場,自其立國之初就被固化在美國的政治架構當中。
據1790年的人口統計,美國奴隸人數多達68.1萬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6。美國的奴隸制,使在北方的黑人“被役使……如牛馬一般”,而在南方“黑人是財產”;[68]而依照1790年頒行的《歸化法》,所有黑人均被排除在美國公民之外,這意味著黑人只能以奴隸主的財產而在選舉中按“3/5原則”來計數:不擁有公民權卻可以有部分選舉權,這就是美國黑人在建國初期的“非人待遇”。
“黑人是不是人”——這個由林肯揭示的議題一針見血地點明了建國初期美國族際政治架構的核心:“如果黑人不是人,那么是人的人就可以借口自治隨心所欲地對待他。但如果黑人是人,說他不能也實行自治,豈不是把自治徹底破壞了嗎?白人自己管自己是自治,但是,如果他管自己又管別人,這就不止是自治,這是專制。如果黑人是人,那末,我的古老的信念教導我,‘一切人生來平等’;一個人沒有道德上的權利使另一個人做奴隸”;[69]“建國之初,我們宣稱‘一切人生來平等’。如今我們實際上把它讀成‘一切人生來平等,但黑人除外”’;“我確實反對擴大奴隸制,因為我的理智和感情促使我去反對,我沒有理由不反對。如果為了這一點你我必須有分歧,那我們非有分歧不可”。[70]他還指出:“我認為黑人是包括在《獨立宣言》所使用的‘人’這個字眼里的”;“‘一切人生來平等’這個宣言是我們的自由制度據以建立的偉大基本原則,奴隸制是違反那個原則的”。[71]
林肯關于黑人奴隸制的思考,更多地基于維護國家統一的理念,這突出體現在他關于“分裂的房子”的一系列演說當中:“我不期望聯邦解體。我不希望房子倒坍,但我確實期望它停止分裂。它要末全部變成這一種東西,要末全部變成另一種東西。要末反對奴隸制的人將制止奴隸制的進一步擴大,并使它處于最終消滅的過程中;要末擁護奴隸制的人將把它向前推進,直到它在所有的州里,無論老州還是新州,都變得同樣合法。”[72]也正是基于這樣的思考,林肯在與道格拉斯進行辯論時坦然承認:“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先要聲明,我無意直接或間接地在實行奴隸制的州里干預這種制度。我認為我沒有合法權力這樣做,也不想這樣做。我無意使白種人和黑種人在政治上和社會上處于平等地位,兩個人種有體質上的差別。”[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