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紀江明 蔣青云
在上海加快向全球科技創新中心進軍的背景下,國有企業具有相當強大的資本和科技研發實力,是一支重要力量。近年來,上海采取多種措施,大力推進國企自主創新的能力和活力,但由于受到國資監管制度的制約,很多國企轉向創新驅動型的步伐相對遲緩。本文旨在結合上海實際,分析當前國企自主創新面臨的制度困境及影響機理,探討如何優化國資監管機制,增強國企自主創新的動力及活力,充分發揮國企在建設全球科技創新中心中的主體作用。
國有企業自主創新面臨的監管制度困境
國有資產監管系統主要由六個子系統構成,即國有經濟結構與布局戰略性調整機制、國有企業改制與產權轉讓制度、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安排、國有企業經營者選聘機制、國有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機制、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機制。這六個子系統構成了有效的外部制度環境,影響著國有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
國有經濟結構與布局的戰略性調整機制。這一機制對國企自主創新的傳導作用是間接的,即通過影響產業結構與布局,再對市場領域發生影響,從而促使國企面臨的市場格局、市場需求以及市場競爭等發生深刻變化。雖然上海有關文件提出要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但沒有提出如何引入民間資本控股國企,促進國企改革與自主創新的具體措施。很多民營資本不愿意進入國企,原因在于民企的體量相對于國企較小,難以參股并獲得一定的話語權。
國有企業改制與產權轉讓制度。國企改制的核心在于產權的改革。實踐證明,國有企業名義上屬于國家所有,而實際上處于虛置的產權關系,難以對管理者起實在的制約作用,也無法為管理者實施科學管理提供動力。這導致企業發展的不持續、不穩定,無法引導國企確立真正的市場主體地位,體現在產權不清晰、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資產缺乏人格化等方面。
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安排。法人治理結構是保障國有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政企關系清晰明確的基礎,是企業投資主體或產權多元化的產物。追本溯源,國有企業的原始委托人應是全體人民,經由多層“委托—代理”而到達企業內部時,如何更好體現“人民”意志成為一個現實問題。作為企業內部管理的委托人,國資委或董事會中的任一成員,無法享受國有企業的資本收益,因此其盡職欲望與實際控制力嚴重不符,致管理效率低下。
國有企業經營者選聘機制。為了維護和增進個人以及公司的利益,由所有者組成的董事會,理應慎重地選聘經營者,并根據實際績效決定是否繼聘或淘汰。當前,還有很多國企經營者沒有取得正式的職業經理人資格,未參加過系統的職業經理人培訓。雖然上海有關文件提出在競爭性領域放開行政任命(除了董事長、黨委書記、總裁三個崗位)。但是,這三個崗位恰好是國企中最關鍵的崗位,掌握著企業的宏觀決策,影響著企業的自主發展與市場競爭力。
國有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機制。很多國企依然沿用“重職稱、輕業績,重資歷、輕能力”的人才評價機制,缺乏對從事基礎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化等人才的分類評價機制,缺乏創新人才的晉升通道、容錯機制與激勵制度,不利于吸引和挽留高、精、尖人才。多年來提出的期股期權、增量激勵、科技成果折股、關鍵技術折股、管理層和骨干持股等市場化激勵措施,因缺乏可操作性難以有效落實。
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機制。按照委托—代理理論,委托人需要有效地監控代理人的行為,考核代理人的業績,防止代理人的行為偏離委托人的目標利益。當前,對國企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和創新激勵機制仍不完善,現行的制度設計難以激發“企業家精神”,特別是“一把手”的任期不確定且較短暫,不利于調動國企負責人變革與發展的積極性,導致其創新意識不足、創新發展戰略欠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