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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華:深刻認識“工匠精神”背后的制度力量

  本期光明網理論學術動態導讀關注工匠精神、智庫無序增長、社會信任度、經濟社會發展、刑辯律師等話題,歡迎網友踴躍參與討論。

  【李金華:深刻認識“工匠精神”背后的制度力量】

  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李金華指出,倡導“工匠精神”,鼓勵大眾為工為匠,必須深刻認識“工匠精神”背后的制度力量。人類文明形成的歷史充分表明,倡導一種理念,形成一種價值觀,達成某種廣泛認同,依靠單純的說教和宣傳是遠遠不夠的。一切物質和精神層面的元素,都必須植基于人類的天性,必須尊重人類的本原和人倫綱常。美國心理學家、行為科學家馬斯洛認為,人類需求亦如階梯一樣,由高到低分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實現需求五個層次,人們勞作、奮斗、孜孜以求的也就是這對五個層次需求的不斷滿足。顯然,只有當社會制度的設計能滿足工匠多層次的需求時,才能促使其專注、執著、愛崗、敬業,不懈地追求產品的極致和完美,才有可能激發工匠不竭的潛能和無盡的創造力。在現代社會,“工匠精神”之所以能在一些國家充分彰顯,重要的原因是工匠的制度背景和人文環境。如德國,禁止工人節假日休息日上班,員工工資只能加不能減,每個工人全年可享受6周帶薪休假,每個工人均可享受優質培訓服務和優越的社會醫療保障,一旦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則由政府先墊付。這些具體的制度,支撐了德國的技術和產品,造就了“德國制造”,鑄就了德國“工匠精神”的現實基石和內核。

  “工匠精神”的孕育和傳承,需要制度土壤和文化環境,倡導和實踐“工匠精神”,先決條件是改變人們的觀念,尊崇工匠地位,建設工匠制度,創造工匠文化,要讓工匠能體面的工作,有尊嚴的生活,讓工匠成為人人羨慕的職業。這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建設過程漫長而艱辛,任重而道遠。

  摘編自《文匯報》

  【薛瀾:警惕有些機構改換“馬甲”變成智庫的現象】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教授薛瀾認為,當前智庫建設中的確有無序增長的苗頭:有很多新智庫涌現,也有很多其他機構改換“馬甲”變成智庫。這種情況并不奇怪,但需要引起重視。因為中國的改革有很多新的問題、新的挑戰需要解決,有強大的政策研究需求,需要更多智庫輔助決策。但如果魚龍混雜,很多不是真正從事政策研究的機構都擠進來,特別是一些以營利為目的的咨詢公司或者“賺眼球”的傳媒機構也都自稱智庫,就可能誤導社會各界,最后使智庫作為一類社會組織被政策制定者和社會大眾所誤解。因此,政府部門和學術界應該通力合作,向社會更加清晰地說明智庫的門檻和標準,提高全社會的鑒別力。

  摘編自《光明日報》

  【鄒宇春、周曉春:以制度建設提升社會信任度】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鄒宇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社會工作學院周曉春指出通過比較CSS2015與CSS2013的相關數據發現,公眾對商人、醫生、陌生人的信任度均在下降;黨政機關干部獲得公眾的信任度雖有上升,但總體排名靠后。為提升公眾的信任水平,營造和諧有序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筆者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第一,培育良好商業風氣,嚴懲各類商業不良小事件。第二,建立符合醫生行業特點的薪酬制度,確保醫改政策落到實處。第三,推進反腐反官僚作風的工作,鼓勵群眾參與。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各類反腐工作,避免各類不良作風從明面轉為暗處。 第四,盡快實施社會信用終生制。

  摘編自《中國社會科學報》

  【顏曉峰:堅持遵循規律與問題導向相統一,破解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矛盾】

  國防大學馬克思主義研究所研究員顏曉峰指出,我們黨治國理政需要遵循規律邏輯,即遵循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所體現的邏輯。同時,我們黨治國理政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進行的,要面對和解決一系列實際問題、具體矛盾,必須堅持問題導向、遵循問題邏輯。習近平同志指出:“要有強烈的問題意識,以重大問題為導向,抓住重大問題、關鍵問題進一步研究思考,找出答案,著力推動解決我國發展面臨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問題。”堅持問題導向,保證了治國方略的現實性、針對性和有效性。規律邏輯不能脫離問題邏輯而起作用,基本原理要與具體實際相結合,忽略現實矛盾和問題就會導致教條主義;問題邏輯必須依靠規律邏輯,是規律邏輯的具體體現形式,不遵循規律邏輯就難以把握真正的問題。堅持規律邏輯與問題邏輯相統一,是治國理政的一個基本遵循。

  摘編自《人民日報》

  【許身健:調查取證應是刑辯律師的職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身健撰文指出,我國律師法規定了律師的職業角色: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公平正義。“三維護”決定了律師對委托人負有勤勉盡責義務,對法庭負有案件真實義務,律師是否盡到上述兩個義務,直接決定了其是否盡到了維護社會正義義務。因此,律師的職業角色決定了其職業責任,即使委托人已經作出有罪供述,律師如果發現存在有利于委托人證據時,也應當履行調查取證義務。如果律師怠于履行調查取證之責,使得委托人利益受損,那么,“以委托人為中心的代理”就變質為“以刑辯律師自身為中心的代理”,按照律師職業倫理,上述行為應當受到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等行業懲戒,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規定,調查取證權是辯護律師的基本權利,也是辯護律師履行職責的保障。但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規定還存在一些問題,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相適應。按照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目標要求,庭審實質化不僅要求提高律師辯護率,落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關鍵還要保障辯護律師的庭前調查取證權真正得到落實,才能防止庭審走過場。辯護律師只有充分發現并掌握案件事實,才能在庭審過程中進行有效的舉證、質證和辯論。希望今后的相關改革能充分吸收保障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方面的建議,最大限度守護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錯案。

  摘編自《檢察日報》

  (光明網記者 康慧珍整理)

李金華:深刻認識“工匠精神”背后的制度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