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凱爾森的上述論述中不難看到,凱爾森所界定的政治主要是政治價值或者說政治意識形態。顯然,這種價值意義上的政治并不能表達政治概念的全部內涵。就此而言,即使凱爾森主張的法律科學與政治相獨立的命題能夠成立,也不意味著法學與政治的絕對隔絕。柏拉圖的政治學是一種追求城邦之“善”、尋求理想國的政治,馬基雅維利的政治則是描述一種與道德無關的、為追求權勢不計目的的冷冰冰的政治,在馬基雅維利眼中,政治與道德無關,在政治中價值沒有存身之地。在政治現實主義代表性人物美國學者拉斯韋爾看來,政治就是權勢和權勢人物的實際活動,政治學就是對此加以描述。中國的法家更是斷言政治就是操控權柄,所謂法術勢皆帝王之具也。(30)
因而,僅僅以價值定義政治失之偏頗,政治活動不僅包含價值或意識形態(拉斯韋爾將此種政治價值研究概括為政治哲學,而研究權力和權力人物實際活動的則稱之為政治學),也包括實際的政治活動,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就是權力的操控和行使。當代公共管理學的興起更是淡化了政治的價值色彩而日漸強調政治的技術性。在此意義上,純粹法學很難單純地將政治視為意識形態而從中將其驅逐出境。
事實上從凱爾森本人的一個不太引人注目的論述中我們也可以質疑純粹法學的這種唯規范主義。“……法律雖然不能沒有權力而存在,但法律與權力、權利與強權已然是有區別的。”“法律是權力的一種特殊秩序或組織”。(31)凱爾森確認法律不能離開權力而存在是一個古老的真理。問題在于,如果承認權力有別于法律甚至先于(邏輯上)法律,那么是否還能繼續將政治秩序等同于法律秩序?純粹法學的先驗之光為何照射不到權力這張在社會生活中如此鮮明的臉上?純粹法學為什么要隱藏“戈耳根之首”?(32)筆者認為,純粹法學在揭示與解釋法律運作方面的確作出了極其卓越的貢獻,但是政治維度的摒棄和明顯缺失正是這一理論的“阿里斯之踵”。在考察法律與政治的關系上,純粹法學丟失了現實經驗的一個重要方面,因而其對法律的先驗解釋也就難免被譏諷為是一種過度規范化和過度形式化的法律理論。
(三)純粹法學的政治立場
吊詭的是,盡管凱爾森明確地宣布在以實在法的認知為己任的純粹法學中對政治不予關照,但是在這一理論的闡釋過程中幾乎隨處可以發現政治的魅影。
用凱爾森本人擔任奧地利憲法法院法官期間的一件遭遇可能能夠直觀地說明這個問題。1926年,一起兩個天主教徒之間的離婚案被訴至憲法法院。按照天主教的教義,離婚是絕對不允許的。主管離婚的行政機關卻準予離婚,后被普通法院裁決無效。20世紀20年代的天主教在奧地利社會生活中擁有無可置疑的廣泛影響力,盡管如此,凱爾森和他的同僚還是在1928年推翻了普通法院的判決。但很快他們就為此付出了代價。天主教社會黨人就此開始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倒凱修憲”運動,并最終以所有憲法法院法官(自然包括凱爾森)被免職告終,盡管他們是“終身任職”的法官。(33)
從此案中不難明白,所謂非政治性的純粹法學常常很難與現實的政治實踐相融。凱爾森本人對此倒也有著清醒的認識。問題在于,若果然如此,則純粹法學以先驗觀照經驗的法則還能成立與否?我們知道,就康德的純粹理性哲學而言,先驗是必須運用于闡釋經驗的,與經驗無法吻合的先驗認識倘若無法通過經驗對其有效性加以測度,那么此種先驗就頗令人生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