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現代國家治理法治化的根本
政府體制問題在中國自古就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歷朝歷代都在改,但始終跳不出權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窠臼,作為一種痼疾,頑強阻擊著中國從洋務運動一直到今天的每一次現代化嘗試。建國后又同強政府計劃經濟體制結合在一起,迷信行政權力主導和運動式手段推進改革,主要依據領導指示和包括紅頭文件在內的諸如決議、決定、意見等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代替法律現象比較突出。[10]造成政府職能轉變因缺少法律剛性約束總是在權力的放與收、機構和人員的增與減之間反復循環,最終又退回到舊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中去,辦事靠權力和關系的社會惡習反而變本加厲,影響了人們對改革的信心和向現代國家的快速轉型。[11]
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是政府治理的現代化,國家治理能力實際上就是政府治理能力。[12]政府治理現代化的關鍵是政府治理法治化,前提是政府必須按照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依法轉變政府職能。習近平同志在今年的深改組會議上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币婪ㄍ七M政府職能轉變就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使政府職能朝著有利于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以此帶動社會建設作用的方向轉變,放權給市場、社會和司法,通過建設治理服務型法治政府構建法治化的現代國家治理體系,提升政府依法治理能力,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為此,必須摒棄傳統計劃經濟思維和全能政府理念,改變靠傳統人治思維和人治方式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做法,代之以市場經濟思維和有限政府理念;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淡化官本位和人情關系等潛規則的作用,突出民本位和法治的作用;淡化權力思維和管制意識,突出權利思維和治理意識;簡言之,就是要慎用行政手段,突出法律手段,無論劃定政府權力界限,還是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都必須用法律來規范,治本之策就是建立合理規范政府職能轉變的行政法律制度體系,特別是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建設。[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