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跨國公司發展與政府的關系,通過發表其自認為合理、且有利于自身的見解,來影響中國政府規制議程設定的優先次序和實體內容。跨國公司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發揮積極的作用,因為它們作為全球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應有權以其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利益為基礎,參與政府規制政策的形成過程。跨國公司也需遵守母國的規制法律和政策,而且它們在市場活動中具有豐富的經驗,有著信息優勢、技術優勢和管理優勢,在某些政策領域或可形成合理化的見解,有可能通過對中國政府規制體系施加外在的影響,來推動中國有益的制度變革。例如倡導全球化規制,要求信息公開、平等對待、簡化程序、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這也符合我國企業和公眾的利益,也與當前簡政放權、行政審批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等改革方向相一致,使得法律制度更趨全球化。
跨國公司日漸成為中國行政治理網絡的一部分,跨國公司構成了政策網絡中的“對話網絡”(webs of dialogue),跨國公司對行政規制政策的形成有說服力,但無控制力。(25)跨國公司通過提供思想、觀點、視角,提供假定、證據、詞匯和表述方式,來影響行政規制政策的形成。(26)中國行政政策的形成或有較強的自主性,跨國公司較難“俘獲”(capture)中國行政機關,但有可能對行政機關施加正向或負向的影響(influence)。跨國公司不僅僅是被規制的對象,也不僅僅是游說者,更成為公私合作規制治理網絡的一部分,發展出共同的治理目標、治理手段,并共同促成法律的實施。
但也需看到跨國公司與我國政府部門關系間的隱憂。在美國頒布有《游說信息披露法》(Lobbying Disclosure Act of 1995)和《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還尚付闕如,前文所列舉但未能窮盡的跨國公司影響政府規制的途徑,卻多為非正式的隱性途徑,其間或有政企之間的復雜利益網絡,這有可能使我國的規制政策有所偏頗和乖違,乃至蘊涵著政企合謀進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可能;還可能使得跨國公司在產品準入、標準、價格、經營業態、經營行為等方面,相對于民族企業而言具有比較優勢,造成了起跑線上的不平等競爭。
如何讓跨國公司能理性、建設性地推動中國行政規制政策形成,防止其施加不適當的影響?
第一,從程序面出發,在政策形成過程中,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并非勢均力敵,也不一定能得到同樣的對待。
社會心理學和組織行為學研究成果認為,人們更愿意接受社會、經濟、政治地位較高群體的觀點。(27)在政策形成過程中,行政機關或許更容易受跨國公司影響,而相對較少受中小企業和普通公眾的影響。因此應建構開放、反思、多元的政策形成程序,讓不同主體在政策形成中享有相稱的權重,防止跨國公司的聲音占過重的比重,還應理性聽取企業、協會、專家、消費者、媒體的觀點和立場,特別應注重聽取受到不利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使得政策內容更趨合理化。(28)
第二,從實體面出發,應強化對規制政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論證。
合法性論證材料應重點說明擬出臺的政策符合立法的原理和精神;必要性論證旨在說明擬出臺的政策能有效解決問題或實現行政任務;合理性論證則重點評估實施該政策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說明實施該政策的預期效果。(29)政府法制部門及編制部門應盡量扮演“看門人”的角色,通過外部監督改進政策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