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盧梭問題”的政治現實性
《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的一項核心內容是討論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談論市民社會是一種“需要的體系”時,提到了市民社會內部具有不斷分解和區別的重要特點,市民社會是一個自我分化的系統,它既生產出自身的特殊化環節,也生產出各類特殊的需要。組成市民社會的現代個人也因為市民社會的抽象化而分裂為各種人的形象:
“在法中對象是人(person),從道德的觀點說是主體,在家庭中是家庭成員,在一般市民社會中是市民(即bourgeois),而這里,從需要的觀點說是具體的觀念,即所謂人(Mensch)。”④
個人的整全性在市民社會的抽象化組織中被區分為各個部分,市民社會的每一個特殊領域都對應著市民社會所需要的人的形象。市民社會通過滿足不同的需要,建立起人與人之間外在的普遍關聯,但是市民社會的分化作用又帶來了問題:市民社會的性質決定了市民社會的成員處于分裂的狀態,人的整全性被瓦解為市民(資產者)、家庭成員、公民等等,每一個部分都片面地表達了市民社會的特殊性質。這種市民社會的特殊場景也提示出現代社會的危機:人與人之間都無法建立實體性的關聯,以至于無法整全地把握自身。
現代人的分裂危機首次成熟地表達是出現在盧梭的著作中,此后它成為政治哲學必須面對的棘手困境,現代社會越是文明,現代人卻越來越處于分裂。這種人(homme)的分裂問題,這就是所謂“盧梭問題”。具體地說,“盧梭問題”分別指向了兩種彼此相連的分裂原因:(1)自然人與現代人的分裂;(2)市民與公民的分裂。第一種分裂是在人類社會的歷史建構中,自然狀態與社會狀態的分離,自然人與社會人的屬性彼此區分。現代自然權利論理論常設有這樣的分離,它通過區分自然狀態與社會狀態來表明現代政治的獨特性質,它建立在人為的歷史之上,并且是對自然狀態的克服。因此自然人所代表的是尚未政治化之人的自然形象,社會狀態的人則是通過自我定義的政治人形象。在盧梭的觀點里,社會的誕生在于自然人意識到自然生活的局限,并且有意識地構成一種自主的聯合形式。這樣,政治社會的形成強化了人的社會屬性,淡化了人的自然屬性,生活中的自然目的被規制在社會屬性的要求之下。
第二種分裂是當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后,關乎義務的道德生活取代了由本能支配的生活⑤。本能的生活是人們出于自愛的生活,在社會狀態下則化歸為個人的特殊利益,該個人即是市民(bourgeois)的形象;然而,真正的社會共同體要求個人需要按照社會目的生活,而不是將社會視為維護特殊利益的場所。這種社會需要個人摒棄自己的偏私,讓個體真正圍繞著普遍利益結合起來,在社會化進程中,人們將自己的私人利益轉讓給集體,從而在意志層面實現了社會的普遍意志。也正因此,公民的形象站在了市民的對立面,在實存的社會中,個人被分裂為市民與公民兩種形象,一種是實存之義,一種是應然之義。
青年馬克思也是在實存與應然的辯證關系上正式回應了盧梭問題。馬克思和盧梭一樣注意到,市民社會中的私人(資產者)身份與政治國家所要求的公民身份是分離的,因而當我們使用孤立的人來指代現代人的形象時,它折射出現代社會的分裂狀態。尤其是在人權問題上顯得尤為明顯。馬克思在談論人權的時候,是這么說的:“首先,我們表明這樣一個事實,所謂的人權,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權]的droits de l’homme[人權],無非是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就是說,無非是利己的人的權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體分離開來的人的權利。”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