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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稅收治理中的軟法治理 框架及效果分析

2016-06-22 14:30 來源:《中外法學》  我有話說
2016-06-22 14:30:17來源:《中外法學》作者:責任編輯:李萍

  當然,從各種治理原則、具體要求的各自“協(xié)同”效力來看,總體上的“協(xié)同”效力并不排除有的治理原則或具體要求實際超越了時代環(huán)境的容納限度,從而使它們不能從既有國際法原則中獲得框架原則性的“協(xié)同”效力。例如,在抵制有害稅收競爭方面,OECD所制定的治理原則和要求嚴重影響了各國在制定稅種和稅率方面的自主權與利益需求,超越了國際體系的現(xiàn)有原則和利益安排所容許的范圍,所以它們就沒有獲得各國的廣泛響應與遵從。需要強調的是,識別、確認各種具體的治理原則、要求的“協(xié)同”效力的有無、大小、程度和范圍將是一個復雜、困難的問題。它不僅需要將具體的軟法文件與既有的硬法原則、規(guī)范進行聯(lián)系比較,包括一般性的硬法原則、規(guī)范和專門性的硬法原則、規(guī)范,如《公約》、雙邊稅收信息交換協(xié)定,而且需要與其他相關的軟法文件進行聯(lián)系比較。這些聯(lián)系比較還需要結合變化發(fā)展的時代要求這一重要的變量因素。更重要的是,具體的治理原則、要求的“協(xié)同”效力及其識別、確認不是靜態(tài)、主觀的,而是一個動態(tài)、客觀的進程。針對某一個具體的治理原則或要求,國家等國際行為體的實踐、態(tài)度及其變化將是決定和識別其“協(xié)同”效力的基本因素與依據(jù)。這就意味著,某一個具體的全球稅收治理原則或要求,可能最初沒有多少“協(xié)同”效力,或極其不確定,但隨著國家等國際行為體的實踐、態(tài)度與國內立法的逐漸支持,該治理原則或要求的“協(xié)同”效力將逐步得以形成和得到確認。

  2.軟法治理的多元主體及其“功能約束力”問題

  全球稅收治理中的硬法治理所依賴的是條約、習慣法這類硬法淵源所具有的強制約束力。顯然,軟法治理所依賴的不是這種正式的“規(guī)范約束力”。軟法治理將從各種軟法淵源所具有的“協(xié)同效力”中獲得支撐和推動,但這尚不能使軟法治理獲得足夠的成效和動力。軟法治理將主要依賴由多元主體所形成的網(wǎng)絡治理結構及其功能運作,這些治理結構及其功能為全球稅收治理中的軟法治理提供了一種重要的“功能約束力”,它使得軟法治理不至于成為“軟弱無力”的治理,使軟法治理具有實質性的作用和效果。

  主權國家是全球稅收治理的基本主體,但不是唯一的主體。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國際組織、跨國公司、行業(yè)協(xié)會、市民社會、政治、知識精英、跨政府組織網(wǎng)絡(19)等構成了全球稅收治理的多元主體,它們相互聯(lián)系、競爭、補充,形成了復雜的網(wǎng)絡治理結構和進程。這些多元主體運用其正式的職能權力或特殊的專門能力、實際影響力就全球稅收治理問題開展各種軟法治理活動,在總體上使得那些缺乏硬法約束的主權國家參與到全球稅收治理的軟法治理進程中,而不能任意地游離于全球稅收治理的軟法系統(tǒng)之外。這就是由多元主體所組成的網(wǎng)絡治理結構和進程所形成的“功能約束力”。雖然不同于條約、習慣法這類硬法淵源所形成的“規(guī)范約束力”,但是在一個相互聯(lián)系依賴日益緊密的世界里,這種網(wǎng)絡治理結構的“功能約束力”對主權國家的約束、影響是客觀真實而有效的。而且,在硬法治理模式下,那些尚未接受條約等硬法淵源的國家只能主動或被動地游離于全球稅收治理之外,而由多元主體所組成的網(wǎng)絡治理結構和進程則始終為所有國家提供指引和向心力,使它們始終處于全球稅收治理的軟法治理進程中。就全球稅收治理中的國際組織而言,其擁有的職能權力、專門能力以及實際影響力就在軟法治理層面構成了明顯而重要的“功能約束力”。

  正如世貿組織總干事帕斯卡爾·拉米所言,正在經歷的經濟危機加速了向新的全球治理結構的轉變:全球治理的“和諧新三角”(a coherent triangle)——三角的一邊是G20,它取代了以前的G8為全球治理提供政治領導和政策導向,以不斷取得共識;三角的另一邊是國際組織,它們以規(guī)則、政策或項目的形式為全球治理提供運行所需要的專業(yè)技能;三角的第三邊是192國集團,即聯(lián)合國,它通過責任和認同為全球治理提供正當性框架。(20)在全球稅收治理的實踐中,此種治理結構體現(xiàn)得尤為明顯:OECD等國際組織為G20提供專業(yè)知識和技能,成為國際稅收政策的實際制定者;在此基礎上,G20提供的政治領導和政策導向,使各國對OECD的各項稅收政策達成共識;聯(lián)合國在全球稅收治理的實踐還不是很多,但由于其成員的組成特點,使它成為一個包容性極強的組織,它必然會成為重要的一極。顯然,由G20、OECD與聯(lián)合國所共同組成的治理結構和進程是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難以逃避或忽略的。而且,這樣的治理結構和進程始終為所有國家提供指引和向心力,使它們始終處于全球稅收治理的軟法治理進程中。

[責任編輯: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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