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總體上的“功能約束力”之外,網絡治理結構和進程中的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機制進一步提供了具體的“功能約束力”。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機制下所形成的“功能約束力”將使全球稅收治理的軟法治理獲得足夠的成效和動力。
三、全球稅收軟法治理在實踐中的效果分析
國際社會倡導的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的新原則和新標準,通過諸多軟法治理的方式,例如國際稅收協定范本、G20峰會的決議和同行評議機制,使得各國得以接受,并在國際法層面和國內法層面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充分說明了全球稅收軟法治理在實踐中的有效性,軟法和硬法的協同效力可以最大化發揮。
(一)有關促進稅收信息透明度的軟法治理
1.《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
1963年,OECD下設的稅務委員會頒布了由稅收專家小組起草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范本草案》,這是《OECD范本》的第一個文本。這個范本草案公布不久,即為OECD成員普遍采用。1967年OECD對草案進行修訂,并于1977年正式通過了修改后的范本及其注釋。從內容上看,《OECD范本》偏重于強調居住國課稅原則。這主要反映在其對常設機構概念范圍作了比較嚴格的限制。另外在對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項目上,《OECD范本》也作了更有利于資本輸出國利益的課稅協調安排。由于OECD成員國的經濟實力比較接近,彼此間的資金、技術和人員交流基本均衡,所以該范本能為各成員國所接受,并對統一協調成員國相互間的雙重征稅協定的內容和形式產生了重要影響。
《OECD范本》主要反映了居住國的稅收利益,這不利于在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多處于來源國地位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為此,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于1967年成立了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代表組成的稅收專家小組,經過近10年的努力,于1977年擬定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于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草案)》及其注釋。該草案于1979年經專家小組第八次會議重新審議通過,并于1980年正式頒布,此即所謂的《聯合國范本》。在協定形式結構上,它與《OECD范本》相同,但在有關條款內容中更強調來源國稅收管轄權原則,更多地照顧到資本輸入國的權益。因此,它出臺以來得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普遍采用。(21)
2.同行評議對國際稅收透明度原則的保障實施
國際稅收透明度原則的要求是,只要是與信息請求方的稅務規定具有可預見相關性的真實信息,并且這種信息已經或者有可能以一種及時有效的方式被稅務主管機關獲取,并且有相應的法律機制確保這種信息的交換,則全球稅收論壇設置的同行評議程序就是保障國際稅收透明度原則實施的重要手段。因此,同行評議細則將審議的具體標準歸納為三個基本環節:①信息的可獲取性,指各管轄區的法律框架中必須有相應的規定使得稅收相關信息(尤其是會計、銀行和所有權信息)能夠被收集和保存;②主管當局獲取信息的途徑和權利,即主管當局必須有法律上的權利獲取上述信息,尤其是在不考慮銀行保密制度或國內稅收利益要求的情況下,并且沒有不適當地延遲信息交換的障礙;③信息交換機制,即配套有相關的法律機制從而能有效地進行信息交換,通常是雙重征稅條約或稅收信息交換協定等雙邊協議、多邊公約,少數情況下是單邊國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