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結 論
通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場合,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需區分具體情況而定。概言之,當債務人以免除的方式或者在和解協議及未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有權對免除行為或和解協議、調解協議行使撤銷權;當債務人在法院或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破產和解協議或者重整計劃中放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18條的規定,當“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有權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本文對“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與債權人撤銷權的關系所作的分析,同樣適用于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的情形。
本文引用的案例除另有說明外,均來自北大法寶網站(http://www.pkulaw.cn/)。
注釋:
①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人士以次債務人或第三人(次債務人)指稱債務人的債務人。參見沈德詠、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144頁,陳現杰執筆。為避免與其他“第三人”產生混淆,本文亦以“次債務人”指稱債務人的債務人。
②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頁。
③參見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頁;崔建遠:《合同法》(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78頁、第179頁。
④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56頁。
⑤“申請再審人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福岷圍墾疏浚有限公司、龍灣港集團上海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海南龍灣港疏浚集團有限公司撤銷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提字第58號民事判決書(CLI.C.1793228)。
⑥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3版),第356頁;下森定:《日本民法中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及其存在的問題》,錢偉榮譯,載《清華法學》第四輯,第249頁。
⑦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3版),第356頁。
⑧王欣新:《破產撤銷權研究》,《中國法學》2007年第5期。
⑨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3版),第442—445頁。
⑩同旨參見房紹坤、王洪平:《試析破產管理人撤銷權行使的實體條件——以我國〈破產法〉第31條為分析對象》,《商業經濟與管理》2008年第9期。
(11)參見崔建遠:《合同法》(第2版),第3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