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較詳細的介紹,可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3版),第574頁。
(13)參見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第351頁;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3版),第575頁;崔建遠:《合同法》(第2版),第313頁。
(14)參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第355頁、第356頁;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3版),第576頁;崔建遠:《合同法》(第2版),第314頁。
(15)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3版),第576頁、第577頁。
(16)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3版),第576頁、第577頁。反對的觀點認為,免除不能附條件。參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頁、第355頁。
(17)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3版),第576頁,及注釋①所引書目。
(18)有的法院認為,撤銷權訴訟的標的是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而非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簽訂的包含放棄債權內容的協議。參見“申請再審人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福岷圍墾疏浚有限公司、龍灣港集團上海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海南龍灣港疏浚集團有限公司撤銷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提字第58號民事判決書(CLI.C.1793228)。
(19)有些法院認為,撤銷權訴訟的標的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簽訂的還款協議或以物抵債協議,并判決撤銷該協議。參見《吳麗清訴林發金案(不當放棄債權、撤銷權)》,載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1年民事審判案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214頁;“青島市城陽區物資集團總公司與山東華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青島市城陽物資貿易中心撤銷權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CLI.C.875680)。
(20)參見《德國民法典》第779條、《日本民法典》第695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36條。
(21)參見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61頁、第862頁;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債法總論》,杜景林、盧諶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頁;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下)》,姚志明校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頁、第328頁。
(22)參見史尚寬:《債法各論》,第857頁、第858頁;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下)》,姚志明校訂,第326頁、第327頁;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頁、第201頁。
(23)參見王利明:《論和解協議》,《政治與法律》2014年第1期。
(24)參見史尚寬:《債法各論》,第861頁、第862頁;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下)》,姚志明校訂,第324頁;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第197頁、第198頁。
(25)參見史尚寬:《債法各論》,第859頁。
(26)參見王利明:《論和解協議》,《政治與法律》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