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參見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01頁;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25頁。
(28)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5項、第236條第2款;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51頁、第152頁;江必新主編:《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78頁,谷國艷執筆;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第227頁。
(29)參見沈德詠、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第141頁;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354頁。
(30)參見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第217頁。
(31)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人士認為,對法院而言,不經過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生效調解書相抵觸的裁判。參見江必新主編:《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第378頁。
(32)有學者一方面認為,訴訟中的和解本質上具有私法性質,和解形成的調解書效力不應影響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另一方面又認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還應通過司法監督程序撤銷調解書,以維護裁判的一致性。參見王淑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若干問題的探析》,《華東船舶工業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3期。這種觀點明顯自相矛盾,不足采信。
(33)參見朱懷平:《對生效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審查標準》,《江蘇法制報》,2007年9月24日。
(34)此所謂第三人,有的學者認為不包括一般債權人。參見王福華:《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研究》,《清華法學》2013年第4期。有的學者認為應包括案外一般債權人。參見劉君博:《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適格問題研究——現行規范真的無法適用嗎?》,《中外法學》2014年第1期。還有觀點認為,此所謂第三人,是指除了參加原審訴訟當事人之外的所有的人,即案外人?!皩Τ蜂N之訴入口相對較寬,有利于打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保障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侵害的當事人能夠有救濟渠道?!眳⒁姼呙裰牵骸蛾P于案外人撤銷之訴制度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報》,2012年12月11日。筆者贊成該第三人包括一般債權人的觀點。
(35)參見王小莉:《仲裁調解書有關法律問題辨析》,載《仲裁研究》第17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頁。
(36)參見王小莉:《仲裁調解書有關法律問題辨析》,載《仲裁研究》第17輯,第41頁;廖永安、張慶霖:《論仲裁調解書撤銷制度的確立》,《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2期。
(37)參見廖永安、張慶霖:《論仲裁調解書撤銷制度的確立》,《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2期。
(38)參見占善剛:《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之定性分析》,《法律科學》2012年第3期。
(39)可參見《人民調解法》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93條、《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6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8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57條、《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1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0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