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眾參與的可能性
1.中國社會利益的日益多元化和組織化為權力清單制度中公眾參與的實現奠定了社會基礎。經濟的高速發展催生和締造了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這個社會以利益的高度分化為主要特征。同時,基于相同利益之間的“組織化”沖動,各種利益在“自組織能力”的驅動之下“抱團取暖”,尋找發聲的途徑。根據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統計,截至2004年底,在民政部登級注冊的民間組織就已達289432個,涉及文化、藝術、體育、環保、教育、扶貧、社會福利等各個領域,如果將大量的未登記的草根組織也考慮在內,(11)中國社會多元利益的組織化程度已經相當可觀。
2.信息技術的發展為擴大權力清單制度中的公眾參與提供了技術支撐。公眾參與的實現以信息的有效公開為前提,傳統的信息公開方法受眾面太窄,而互聯網特別是移動通訊技術的發展卻使得任何一個處于移動端口的人都可以方便地掌握信息。這一方面讓社會公眾接觸到政府信息變得越來越方便,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力圖通過封鎖信息,神不知鬼不覺地通過決策的做法不再能實現,由此可見,“沒有信息化手段,在參與人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廣泛的公眾參與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極其困難的?!?12)
三、權力清單制度中公眾參與模式之選取
(一)公眾參與模式及選擇標準
1.公眾參與模式。就已有的理論探討來看,對公眾參與的類型探討已較為成熟。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美國學者約翰·C.托馬斯在“公民參與階梯理論”基礎上建構的“公民參與的有效決策模型”,具體而言包括:第一,政府自主管理決策,公民無參與或低度參與;第二,改良的自主管理決策,公眾參與的目的在于為行政機關提供決策用信息,公眾不享有決策權;第三,分散式的公眾協商,行政機關分別聽取不同團體的信息;第四,整體式的公眾協商,行政機關整體聽取各團體的主張;第五,共同決定,行政機關和公眾分享決策權,共同做出一項決策。(13)
這種公眾參與的分類雖能籠統反映出公眾對最終決策結果的實質性影響程度,但是卻不能全面地反映公眾在參與程序中發揮的具體功能。因此,有學者就以公眾所發揮的功能為標準將公眾參與分為三種類型:第一,信息供給型公眾參與,公眾在決策中發揮的主要功能是為行政決策提供信息,其并未與行政機關分享決策權,換言之,決策權仍有行政機關獨享;第二,增進決策結果可按受性的公眾參與,行政機關允許公眾在決策中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和價值偏好并對之做出回應,但是行政機關保留足以掌控最終決策結果的決策權;第三,價值聚合型公眾參與,公眾在決策中充分表達個人價值偏好,并且決策權由行政機關和公眾共享。(14)為了后文表述方便,參考托馬斯“公民參與的有效決策模式”的表述,我們姑且將這種分類模式稱之為“公眾參與功能模型”。
比較前后兩種對公眾參與的分類模式,我們發現雖然有“異”但更多的是“同”,表現為在不考慮“有效決策模型”存在完全排除公眾參與的情形,兩者對公眾參與的其它分類實際上存在著對應關系,具體表現為:信息供給型公眾參與和改良的自主管理決策體現了一種低程度的參與,內容上都表現為公眾為決策提供信息,但是行政機關仍掌握決策權;增進結果可接受性公眾參與和分散式、集體式協商相比,兩者都為中程度的參與,在具體內容上也很類似;最后價值聚合型公眾參與和共同決策或共同決定則體現了一種最高程度的參與,在這兩種參與模式下,參與公眾不僅可以表達價值偏好,甚至可以和政府共享決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