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利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體系。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多年來的歷史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體系已經基本定型,確立了以黨的領導為核心,以憲法為總綱,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根本政治制度,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制度為基本政治制度的格局。人民代表代表制度是我國選舉民主的重要載體,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等法規體系的保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處理民族關系的重要依托,擁有《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區域自治條例》等法律保障。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作為城鄉基層群眾開展基層自治的制度形式,擁有《村民委員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選舉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制度擁有《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反分裂國家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法律保障。相比于這些政治制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程序化、法治化水平還較低,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要確實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必須建立、完善對全社會各領域協商民主形式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規則體系。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只有通過規則體系尤其是具有樞紐型意義的政治協商規則體系的構建,才能不斷實現自身的制度化、規范化和剛性化,才能使自身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更加鞏固、獨特作用更好發揮、民主效能更加凸顯。
3、有利于堅持和走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道路的特色元素,是適合我國國情、更好體現民主真實性和廣泛性的社會主義民主形式。當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實踐存在廣度不夠——與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群眾切身利益實際問題相關的協商還未全面鋪開,存在必須協商而未協商、應多協商而少協商、應全面協商而選擇性協商的問題;存在層級發展不平衡——國家層面協商、地方層面協商、基層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存在逐層遞減情況;存在制度保障不到位——除政治協商有若干規定外,其他協商民主形式的制度規范還比較匱乏,更沒有權威性、約束力強的法律規范。這些問題產生的重要根源和集中體現就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規則體系構建不到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的兩輪驅動格局,要求把構建有效協商規則體系作為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抓手,要求把協商規則體系深度嵌入我國民主政治制度體系之中并在其中發揮法制化、制度化、剛性化的作用。
4、有利于增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世界民主政治中的話語權。在西方民主理論話語霸權的背景下,我們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政治發展、政治改革和政治穩定的有機統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民主與西方資本主義民主的顯著區別,是社會主義民主的特色優勢。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要真正體現自身的這種戰略地位和戰略價值,必須使自身“名副其實”“有位有為”,真正實現“真協商”“多協商”“有效協商”“必須協商”“不協商要追責”等目標。這就要求構建具有剛性約束力、較強可操作性、較高權威性的協商民主規則體系。可見,構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規則體系是提升中國民主理論與實踐在世界中話語權的重要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