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喬曉陽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分別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頂層設計和戰略部署。習近平同志指出,要讓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如期實現。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改革提供動力,法治提供保障,而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處理好立法與改革的關系。如何正確處理立法與改革的關系,既是重大理論問題,也是重大實踐問題。
辯證看待立法的“定”與改革的“變”
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立法與改革相伴而生、相輔相成,是辯證統一的關系。立法是把穩定的、成熟的社會關系上升為法,把社會關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來,追求穩定性,其特點是“定”。改革是對原有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做法進行改變,是社會主義制度進行自我完善的手段,其特點是“變”。立法與改革的各自特點,決定了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和矛盾,具有內在的對立性。用“定”的法律適應“變”的改革要求,難度較大,必須妥善處理好兩者之間的沖突。
立法與改革之間雖然存在沖突,但實際上又是密不可分的。立法與改革本質上都是推動社會發展進步的方式,立法與改革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國家更好發展和有效治理。因此,立法與改革又具有內在統一性。改革的過程,實際上就是“變法”的過程。從我國歷史上的“變法”來看,都是立法與改革緊密結合、相互促進,通過變舊法、立新法來促進改革。從戰國時期的商鞅變法到宋代的王安石變法,從明代的張居正變法到晚清的戊戌變法,莫不如此。從國外來看,立法與改革并行的例子也比比皆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立法與改革的發展歷程也充分體現了立法與改革的辯證統一關系。一方面,通過立法確認改革成果,為改革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改革開放的重大決策,與此同時立法工作也開始全面恢復。在一段時間里,改革實踐走在前面,立法的任務是把實踐證明為正確的經驗用法律肯定下來,鞏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果。另一方面,改革是立法的基礎和動因,改革為立法提供不竭動力。立法必須緊跟改革的步伐,對改革及時作出回應。30多年來的立法實踐表明,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等是法律進行立改廢釋的動力源泉,立法的目的正是為了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
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
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社會各個方面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改革越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國越是全面推進,就越需要加強、改進和創新立法工作。當前,立法工作面臨一些新挑戰、呈現許多新特點: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確定的改革舉措對法律的立改廢釋提出了明確要求,立法工作時間緊、頭緒多,立法任務越來越重;很多立法項目涉及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立法要求越來越高;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趨復雜化,立法過程中必須統籌協調好不同主張和利益關系,立法難度越來越大;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對立法的需求十分迫切,立法資源有限性與改革實踐廣泛性、改革工作緊迫性之間的矛盾凸顯,對立法效率提出了很高要求,立法節奏越來越快。
立法工作應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保我國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當前,改革發展對立法的要求已不僅僅是總結實踐經驗、鞏固改革成果,而是需要通過立法做好頂層設計、引領改革進程、推動科學發展。因此,立法不能僅僅是對實踐的被動回應、事后總結和局部反映,而是要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進程進行主動謀劃、前瞻規范和全面推進,也就是要積極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重要體現,對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關鍵是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在法治框架內推進改革,更加注重從制度上、法律上解決改革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長期性的問題,有利于把頂層設計同先行先試、探索創新有機結合起來,保障改革順利進行。對于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應當盡快將其上升為法律,為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對于改革決策與現行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應當抓緊修改法律使其適應改革需要;對于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決策,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既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底線,也不允許簡單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為由阻礙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