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修改和制定相關法律,健全法律實施機制。與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相關的法律,有的需要修改,以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有的需要重新制定法律,以彌補有關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上的法律缺失。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法》,應當取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的規定,明確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權益。耕地承包期應由30年修改為長久不變。要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凡確權到戶到地的,可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土地權益,內部協商解決有關問題。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必須明確農戶每名成員的股份份額。關于《物權法》的修改,重點是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實行更充分的賦權與保護,使上述“三權”具備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能。現行《土地管理法》還存在計劃經濟的色彩,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分割明顯,不利于市場化、城市化、城鄉一體化的發展需要,不利于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的形成,不利于土地財產權利的維護與實現,需要做重大修改?!锻恋毓芾矸ā返幕拘薷姆较蚴?,要凸顯公民土地財產權的保障,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保障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兩種所有制的平等地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并給予公正補償等。建議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基礎上,制定土地方面的母法——《土地法》。應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農村住宅法》等,全面加強涉農法制建設,盡快把農村財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提高到一個新水平。要拿出健全憲法、法律實施機制的實招,使憲法、法律真正得到良好的實施,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良好的保護與有效救濟。
三是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推進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改革完善,要與市場化取向的改革、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要求、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方向相協調,與賦予和保障農民更多更充分的財產權利的相適應,探索實行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按照股份合作制的方向全面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將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體現在人人擁有集體產權股份上來。土地承包權是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身份性財產權利,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分男女老少,都平等享有。關鍵是要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資格,由此保障和實現成員身份權與享有的集體財產權相統一。在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資格上,應當區分原始取得成員資格即初始成員資格與新增成員資格。同時要推進農村政經分離改革,區分農村社區成員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
四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推進司法改革。各級政府在維護婦女土地權益上發揮著主導作用,但如果政府的公權力不受監督與制約,則又可能嚴重侵害婦女的土地權益。一些地方政府非法強征強拆就是嚴重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典型案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要建設法治政府,將政府的全部工作納入法治軌道。要像全面從嚴治黨那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像強力反腐敗那樣,強力反侵權。對各級政府來說,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有權就有責,侵權要追究。面對一些地方暴力強征強拆嚴重侵害包括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迫切需要追究侵權組織和侵權個人相應的行政責任、黨紀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法律的權威在于實施,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實施。暴力強征強拆實質上就是一些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嚴重侵害公民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應當追究侵權單位和侵權個人的刑事責任。要強化《刑法》有關單位犯罪的實施,依法追究侵害包括農村婦女在內的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有關單位的刑事責任。建議修改《刑法》,明確將暴力強征強拆列為侵害公民財產罪。司法改革要著眼于司法公正,筑牢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真正實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那樣,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五是加強婦女組織建設,創新婦女組織維權方式。要適應財產權利保護的新要求,進一步加強婦女組織建設,構建以各級婦聯為主體、其他婦女組織為補充的多元婦女組織維權體系。第一,建議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將作為議事協調機構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改為各級政府的直屬機構,其辦公室不應設在各級婦聯,而應當作為政府的工作部門單獨設立。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序列中的婦女兒童工作機構在促進男女平等、維護婦女各項基本權利、實現婦女自由而全面發展上發揮主導作用。第二,根據形勢發展的新要求,進一步改革各級婦聯組織,核心是要切實解決婦聯組織和工作中存在的機關化、行政化等脫離婦女群眾問題。要將婦聯組織從異化了的行政官僚組織還原為社會組織。第三,積極培育和發展各種婦女組織,實現婦女組織發展的多元化。建議制定《婦女組織法》,在法治的軌道上大力發展和規范多元化的婦女組織,實現我國婦女組織由婦聯的一枝獨秀到各種婦女自我組織百花齊放的繁榮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