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光明網理論學術動態導讀關注兜底條款、中國治理模式、網絡戰略力量、“僵尸企業”治理、文化園區發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話題,歡迎網友踴躍參與討論。
【張艷:不可迷信法律兜底條款】
吉林省委黨校張艷認為,兜底條款的實效可能被高估,要準確認識其實效作用發揮。首先,兜底條款雖然存在,但司法人員未必敢適用。畢竟“法律另有規定”“特殊情況”“其他原因”等都是極為抽象的說法,司法人員適用兜底條款某種意義上是在“立法”適用解釋。這樣的解釋能否得到當事人的認可,能否論證圓滿,都將是一個“考驗”。其次,兜底條款可能會掩蓋更多的問題,甚至造成惡性循環,它可能導致立法對列舉事項或一般事項的設置缺乏充分的醞釀,并造成司法者僵化和機械地理解這些事項,形成諸多所謂“法律漏洞”,造成諸多非正常、非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間。
摘編自《檢察日報》
【陳志敏:中國式治理模式為塑造世界秩序發揮積極作用】
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院長陳志敏指出,中國式的國家治理模式具有普適性的經驗。顯然,通過基礎設施的建設來帶動整體經濟的發展戰略已經得到了國際上較為普遍的認可。這類經驗可以更好地總結提煉出來,以幫助其他后發國家更快地實現其發展的目標,提升國家治理的水平,減少失敗國家、脆弱國家的數量,增進世界秩序的穩定性。同時,中國的伙伴型全球治理模式也為許多不結盟國家參與全球治理提供了一個可參照的案例,增強了各國走伙伴型治理而不是走結盟治理和霸權治理老路的道路自信。此外,作為體系中的一個新的核心大國,中國式的治理實踐將日益具有體系性的影響。特別是通過新一屆政府的積極進取外交舉措,如“一帶一路”倡議、新型大國關系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的理念,中國的治理方式和理念將在塑造世界秩序方面發揮更為有力的積極作用。
摘編自《北京日報》
【穆志勇、潘友木:推進網絡空間能力的軍民融合式發展】
穆志勇、潘友木表示,網絡空間能力的軍民融合式發展,既是站在國家安全與發展的戰略全局,對國防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謀劃,也是網絡空間安全不能回避的客觀事實。要綜合軍民需求制定頂層規劃,以政策法規的形式明確網絡空間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目標任務、方法路徑、組織分工和基本要求等關系全局的重大問題,變軍民融合發展為執法行為、組織行為;要建立健全軍地協調、需求對接、資源共享機制,通過統一的領導管理機構組織協調軍地的各類需求和重大工作,達成風險共擔、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新局面。
摘編自《學習時報》
【潘盛洲:合理處置“僵尸企業”,積極化解產能過剩】
潘盛洲指出,2017年去產能的任務仍然較重,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繼續壓減鋼鐵、煤炭過剩落后產能。在落實過程中應抓住處置“僵尸企業”這個牛鼻子,充分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嚴格執行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推進企業兼并重組、債務重組或破產清算。應妥善處理保持社會穩定和處置“僵尸企業”的關系,在設計實施去產能方案的同時,配套設計實施好企業人員安置方案,確保相關人員安置工作落實到位。在具體推進過程中,應盡可能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可鼓勵行業領軍企業和優質企業對本行業的“僵尸企業”進行兼并,達到既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又提高產業集中度的目的。
摘編自《人民日報》
【陳清華:造就適合文化企業發展壯大的“生態環境”】
江蘇省社科院《江海學刊》副主編、研究員陳清華認為,要解決部分文化園區“有文化企業、缺產業鏈條”甚至虧損、關門等問題,就需要政府積極發力,推動文化園區和文化企業轉換思維方式,研究融合模式,搭建融合平臺,拓展融合廣度深度,完善融合技術鏈、資金鏈、人才鏈、信息鏈、服務鏈和政策鏈,將文化與科技、文化與金融、文化與旅游、文化與體育、文化與商貿、文化與制造業、文化與農業等融合起來發展,增加文化產品和服務附加值,從而使文化園區真正成為市場主體、交易設施、內在機制和市場規則等相對完備的“生態系統”。
摘編自《經濟日報》
【雷元江:調動各方積極性,落實混合所有制改革任務】
江西省工商聯主席雷元江指出,要落實混合所有制改革任務,必須調動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兩方面的積極性。一方面,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有企業的市場化程度。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評估、定價和產權交易機制,改善政商生態。對國有企業負責人建立試錯、容錯和糾錯機制,讓他們放手干。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決策機制、信息公開、利益分配機制。提高民營企業的話語權,充分聽取他們對企業生產經營、工程項目建設意見和建議。對企業生產經營和工程項目建設情況,民營企業要有知情權、監督權。在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股權和非公股權都是平等股東,股東的合法權益應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保護。
摘編自《學習時報》
(光明網記者 李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