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落實八項規定精神那樣抓制度執行力
求是雜志社研究員 黃葦町
黨的十八大之后,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最重要的“第一槍”,是從制定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打響的。誰能想到中央八項規定會給黨風政風帶來如此巨大的變化?關鍵在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上動了真格,一步步扎實推進。一是規定具體,精準切入,牽一發而動全身。二是以上率下,中央政治局帶頭做起。三是從嚴執紀,不論職務高低,誰違規就查處誰,還形成了一個相當有威懾力的創新舉措,就是指名道姓通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者。四是久久為功,一個節點一個節點地抓,而且越往后越嚴。五是強化責任,一級抓一級,逐級傳導壓力。六是標本兼治,不斷形成制度成果。可以說,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史上,中央八項規定是要濃墨重彩寫上一筆的。
法規的生命力在于執行。以前很少有哪部黨內法規能像中央八項規定這樣,以如此的力度、速度、廣度和深度,從中央、地方一直貫徹到基層。有國外媒體講“八項規定改變了中國”,說得是有道理的。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意義,不僅在于整治了“四風”,更在于嚴肅了黨的政治紀律,樹立了黨中央權威,解決了有些地方長期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亂象,保證了黨的團結統一,也為黨的十八大以后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各項改革措施的推進掃清了道路。
4年多來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過程,對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提供了很多新鮮經驗。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要突出問題導向,回應群眾期盼。人民群眾對“四風”問題反映一直很強烈,而且在中央八項規定頒布之前,禁止公款吃喝、公車私用,還有關于辦公用房面積和差旅費標準等方面的文件都發過不少,但經常是“雨過地皮濕”,未能得到認真貫徹執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首要的是恢復了黨內法規制度的嚴肅性,在新規章出臺前,先抓好已有規章的執行,做到先管住、后規范,先探索、后完善。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要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用法規制度的形式固化下來、堅持下去,實現黨內法規的與時俱進。這深刻揭示了制度源于實踐,探索在前、總結在后的制度建設內在規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必然選擇
北京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 王浦劬
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一體建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黨治國的重大戰略舉措。我們要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形態及其發展來深刻認識其必然性。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治形態的核心特征。中國共產黨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領導核心地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治黨與治國具有內在邏輯上的統一性,這是統籌推進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政治基礎,也是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能夠引領國家法治建設最主要的原因。
中國共產黨處于長期執政地位,是我國政黨政治的基本特征。黨要長期執政,需要保證自身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抵御風險和拒腐防變。實際上,國家治理體系的人民性和有效性,取決于中國共產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中國共產黨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需要依靠黨的正確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組織路線、干部路線和群眾路線的貫徹實施。從政黨治理來講,首先需要提升和強化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化水平和能力,加之其他方面的監督,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黨體系。
制度的建設和實施,是中國政治發展和治理現代化的主要路徑。從基本特性和功能意義上講,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可靠性和穩定性,制度建設是政黨建設和國家建設的著力點。統籌推進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實際上就是在完善制度的基礎上,統籌實施黨和國家的制度治理,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國理政的效能。
準確把握統籌推進的科學內涵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 王利明
統籌推進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是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創新。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不是互不相干,而是相互影響、相互交融。依規治黨是依法治國的引領和保障,依法治國是依規治黨的基礎和依托,二者統一于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整個過程之中。統籌推進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實質上是通過國法與黨規二元一體的結合,實現作為政治資格的執政權、作為國家治理的領導權、作為規范判斷的監督權三者的互相融合和并行不悖,實現黨的意志與國家意志的高度統一。這與西方的三權分立和多黨執政是有本質區別的。
時序同步。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不是前后相繼的歷史過程,而是要同時推進、同步推進。在現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而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還存在短板,如果這種短板長期存在,就必然會干擾黨的意志向國家意志的有效轉換。
價值一體。國法與黨規具有相同的價值目標,就是實現執政權、領導權和監督權的并行不悖,實現黨和國家的制度現代化。國法與黨規都致力于鞏固黨的執政權和執政地位;黨領導人民依法治國和自我建章立制,目的都是為了實現領導權的法定化、穩定化;國法與黨規都以權利義務責任為內容,為黨在內外治理中進行監督提供了規范基礎。
功能互補。國法更多是促進領導權的具象化,通過法治體系的實踐展開來實現黨對國家治理的具體領導。黨規更多著眼于自我監督,是監督權的內部體現,是黨的自我完善與發展。在進行制度設計時,需要堅持目標導向,抓住各自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進行完善與突破。
轉介自如。統籌推進的本質是為國法與黨規創造一種新的對話協作機制。國家法律體系在應對復雜治理的過程中,很多問題需要從黨自身來破解;黨內法規在形成體系的過程中需要汲取現代法治的諸多原理和技術。二者應該通過一定的規范設計,實現效力上的轉介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