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回家看看”入法有積極意義
雖然“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條款在實施過程中還有待實踐檢驗和修改完善,但是,既然傳統道德觀念對立法提出了要求,那么法律便應對傳統道德觀念予以支持。從鼓勵、倡導的角度設定條文,常回家看看就不再只是一句空話,而會轉化為公民的一種守法自覺。只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真正得到落實,常回家看看成為尊老愛老的法律義務和道德要求時,老齡化對社會經濟的壓力,才能轉化為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動力。
2.“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本意就是用法制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
我們常說現代社會人情冷漠,總是呼吁要喚回以前那種鄰里守望的親情。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社會已經發展到了“陌生人社會”,那種“守望”的土壤已經很難找尋到。住在隔壁不相識是常態,你很難從道德上去苛求每個人都去照顧關心與自己素昧平生的人。事實上,即使是農業社會那個鄰里守望的年代,“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也是一種超出普通人的“圣人”境界了。在這個時候,作為把陌生人組織起來的國家,就擔負起了守望的責任。齊桓公時期,政府就設置了類似于今天敬老院和孤兒所的機構,我們今天又怎么能倒退?
法制的力量雖然有強制性,但其本質是善良,是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悲劇。唯此才是法制真意。
3.“常回家看看”入法劃定了敬老底線
社會正在轉型,年輕人的生活壓力巨大,為了掙更多的票子、住上更大的房子、開上更好的車子,常把看望老人的事拋諸腦后。還有人受外來觀念的沖擊,尊老敬老意識淡化。同時,社會上仍存在把孝敬老人簡化為就是給老人足夠的錢花的錯誤認識,忽視了對老人的精神慰藉。老年人晚景凄涼已經成為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他們的權益亟須保護。
生活重壓之下,孝順老人的觀念支離破碎,僅靠道德約束來保障老年人的權益顯得蒼白無力。“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對孝敬老人觀念的重申,是給人們付諸敬老行動提個醒,是對不孝子孫的警戒。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當下給人們劃明孝敬老人的這條底線,非常有必要。
此外,用人單位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壓縮員工的探親休假時間,不少人對“常回家看看”,不是不想而是不能。新修訂的法條規定“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這給人們能有時間回家提供了法律保證,對保障老年人的權益顯得尤為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