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劉尚希 趙全厚 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內涵、性質和合理性給出一個科學的解釋是十分必要的,正確認識地方政府性債務不僅有利于正本清源,而且有助于為管控地方政府性債務奠定良好的基礎。必須認識到,地方政府性融資是有其必要性的,因其有利于實現代際公平。人們在討論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時,往往沒有分清楚地方政府性債務與地方政府債務的區別,造成了認識上的混淆與偏差。如果認識上出現了偏差,在實際操作中,就可能諱疾忌醫,也可能隨意夸大。
地方政府性債務并不等于“地方政府債務”按照近年來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相關部門明確的口徑,地方政府性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項目建設形成的債務。其中,以政府名義發債、拖欠、回購形成的債務為政府債務;而其他部分屬于政府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叫做政府的或有債務。
分清楚不同性質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不僅對債務人的風險控制具有重要意義,而且也有利于揭示債權人面臨的風險性質及其大小,從而約束債權人。把地方政府的隱性擔保債務視為政府債務,實際上是縮小了債權人的風險,從而不利于約束債權人的行為。由此可見,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僅不是在警示風險,反而是在幫倒忙,是在制造新的風險:道德風險,即,使法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漠視風險,進而助長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擴張。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