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倡少生而征收 標準由地方定
社會撫養費由過去的超生罰款和計劃生育費演變而來。姚宏文介紹,2002年開始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第41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國務院同年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違法生育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但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己規定。
及時上繳國庫 不與計生工作支出掛鉤
姚宏文指出,社會撫養費應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后,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連同其他財政收入一起,統籌用于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支出。因此,社會撫養費不屬于中央財政收入,也不屬于衛生計生部門收入;社會撫養費的收入沒有對應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許與計劃生育工作支出掛鉤,更不是一一對應關系。
姚宏文表示,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是由同級財政預算給予足額保障。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作為社會撫養費征收的主體,應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并及時上繳國庫。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各地衛生計生部門在當地政府指導下,依法依規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各項工作,包括信息公開工作。【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