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抒:不能削自己的“足”去適西方的“履”
“立”與“破”的關系。正面宣傳闡釋和對錯誤思潮的批判引導是理論引導工作的兩個重要抓手,如同鳥之雙翼,互為依托也互相支持,可以形象地概括成“立”與“破”的關系。正面觀點不立不破,立論立住了、站穩了,自然就壓縮了噪音雜音散播的空間;反面錯誤不破不立,破論直擊要害、一針見血,更能襯托出真理的正確性。“君子以立不易方”,堅持正面宣傳闡釋為主,是我們始終遵循的重要方針。主旋律唱響了,正面聲音壯大了,干部群眾才有定心丸。我們的理論,經受了歷史的、實踐的、人民的檢驗,要有底氣、有自信、大張旗鼓地宣傳闡釋。對錯誤思潮的批判引導,要堅持科學理性的態度,彰顯出理論的品質和格調。在社會上造成長期影響的幾種錯誤思潮,大都有一定的理論淵源,是社會現實問題在理論上的映射。它們往往表現為政治性、思想性、學術性交織交錯,對其的分析批判要有理有據,不能簡單隨意。首先,必須要建立在對各種社會思潮深入研究,準確把握的基礎上,“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否則只能是傷其發膚,不入肌理,起不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其次,要突出針對性和現實性,引導人們更加全面客觀認識現實問題,講清楚每個國家和民族的歷史積淀和基本國情不同,其發展道路必然有自己的民族特色,不能削自己的“足”去適西方的“履”。? 【詳細】
司法解釋五大焦點
散布謠言起哄鬧事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解釋》結合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及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