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法治化、民主化落實到公共預算制度建設的過程中
具體來說,根據法治化、民主化原則,首先,《預算法》應與時俱進修訂立法宗旨,體現權力制衡機制,完善預算權力結構。合理配置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之間、公民與政府之間、各級政府之間、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預算權。將預算編制權、審查權、批準權、否決權、調整權、執行權、決算權和監督權等一系列權力落實到相關預算主體上,并為各預算主體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其次,在預算主體權責明確的基礎上,引入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體系,這不僅可以提升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而且便于落實問責制度。
再次,從法律層面上落實預算過程與預算內容的完整性和公開透明性,這是預算審批、預算監督權得以實現的基本條件。
最后,明確“公共預算”在《預算法》中的地位。現行《預算法》中,關于“政府公共預算”這一稱呼,在未確立公共財政目標之前,作為特定歷史背景下的習慣性的延續,專門用以描述政府經常性收支,是可以理解的。但隨著公共財政建設向成熟期邁進,從全口徑預算管理角度看,無論是稅收收入、資本資產性收入抑或是其它政府受托管理的資金,都屬于公共預算內容范疇,原有稱呼不利于科學劃分復式預算層次。
(內容選摘自《光明日報》)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