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居民戶口遷移期:1958-1978
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全國人大)其中規定,戶籍制度的功能從以治安管理、人口統計為主逐步轉變為以社會控制為主,限制人口自由遷移功能被納入戶籍管理中。
公安部統一制發的《常住戶口登記表》的左上方顯目位置上印有“戶別”欄,專門用于區別“農業”與“非農業”。
這種以“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來劃分管理的二元戶籍制度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得到長期運用,由此堵住了農村人口遷往城鎮的大門。
●戶籍松動與過渡期:1979-1994
198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
1985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1985年,為規范流動人口的管理,公安部又頒發了《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
1992年8月,公安部頒布《關于實行當地有效城鎮居民戶口制度的通知》,“藍印戶口”出現,引發買賣戶口熱潮。
●戶籍改革起步期:1995-2001
1994年以后,國家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結構”劃分法。以居住地和職業劃分為農業和非農業人口,建立以常住戶口、暫住戶口、寄住戶口三種管理形式為基礎的登記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是逐步實現戶籍的證件化管理。
1997年6月公安部頒布《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2001年3月國務院頒布《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
●城鄉一體化戶籍構建期:2002-2012
2007年3月4日, 公安部會同國家發改委、教育部、民政部等13個部門進行了戶籍管理工作綜合調研, 形成了《公安部關于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送審稿)。 2009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2010年經濟工作的主要任務時提出:要把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在城鎮就業和落戶作為推進城鎮化的重要任務,放寬中小城市和城鎮戶籍限制。
2010年5月31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
2011年6月8日,《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發布,提出改革戶籍管理制度,逐步統一城鄉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將公共服務領域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與現行戶口性質相剝離。
2012年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發布。《通知》提出要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放開地級市戶籍,清理造成暫住人口學習、工作、生活不便的有關政策措施;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2012年11月8日至14日,中共十八大召開,其中明確提出要加快改革戶籍制度,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建立新型戶籍制度:2013以來
2013年2月,國務院批轉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實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制度”、“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全民醫保體系”、“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全國統一的居住證制度”,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2013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今年將出臺居住證管理辦法,分類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完善相關公共服務及社會保障制度。
2013年6月26日,國家發改委主任徐紹史稱,我國將全面放開小城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放寬大城市落戶條件,合理設定特大城市落戶條件,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提出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