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改革于法有據有損黨的領導。這是錯誤的片面的認識
有人認為,如果改革要于法有據,如果依法治國讓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顯然有損黨的偉大的、光輝的形象。此說謬矣。必須看到,憲法和法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中國共產黨遵守自己和人民制定出來的憲法和法律,這有什么丟臉的呢?正因為這樣,我們才一再申明,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黨沒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種以為黨是偉大的、光輝的,就可以不“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就可以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觀點是錯誤的。在當今時代,只有強調依法治國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法治思維,使黨的各級干部和黨員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并自覺地加以實踐,才能真正體現黨的偉大和光輝。
有人認為,法律的條條框框阻擋和延緩改革,主張“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讓路”。這也是片面的認識
當代中國的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在法治精神、法治思維的指引下,運用法治的方式推進。具體地說,黨和政府出臺的每一項改革措施,都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尋求法律的根據,尋求立法的程序,尋求法律解決的方法。一言以蔽之,只有通過依法治國,才能更好地推進全面深化改革。
然而,改革是一場革命,改革要打破陳規舊俗,改革要開拓創新,改革要對社會各種利益關系進行重新調整與分配,要對原有體制機制實行重新構建。因此,有人認為,法律的條條框框阻擋和延緩了改革,是改革的“絆腳石”、“鐵鐐銬”;有的人甚至說,“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讓路”,“不突破法律,就沒有創新”,主張改革不能受制于法律和法治,而必須突破法律和法治。有人甚至舉出現實生活中的諸多例子,說明我們的改革就是一個違法式的改革,像孫悟空大鬧天宮,和尚打傘——無發(法)無天那樣。比如,當年安徽鳳陽小崗村的農民搞“大包干”,就是冒著生命危險才闖出了中國農村改革之路,帶來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建立。還有改革開放的前沿深圳,就是沖破舊的思想觀念和法律制度的束縛,“殺出一條血路”,從而開創發展了改革新局面。據此說明,改革的起步與推行,不可能等到事先建立了有利于改革的法律制度,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恰恰需要改革予以推動。
以上所舉的例子,只能說明當時中國處于改革的第一階段。在改革的第一階段上,沒有什么法律可言,有法律的話,大部分也是舊法,起阻礙作用、不能用。所以,鄧小平強調要通過改革趕快補上法律缺口的課,通過改革實踐,大量立法,建立健全我們的法律制度,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但是時至今日,中國進入了改革的第二階段,即全面深化改革階段。到2010年底時,中國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已經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現在,國家總體上已進入了法治時代,“有法可依”的問題已經解決,必須解決的則是“有法必依”的問題。改革創新發展的各項工作,基本上也都有了法律的依據,這就是“改革要于法有據”的深刻含義。因此,如果說過去是“先改革、后立法,以改革推進法治”;那么現在應該是“先立法、后改革,以法治推進改革”。在經過30多年改革開放之后,我們要告別“改革推進法治”,走向“法治推進改革”,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全面深化改革。
有人覺得,運用依法治國推進全面深化改革雖然好,但壓抑了改革的創新性,怎么辦?
有人覺得,運用依法治國推進全面深化改革雖然好,但改革事事都要找法律依據,都要立法,豈不耗費時間,耽誤了改革怎么辦?中國有一些老話說得好,“磨刀不誤砍柴工”,“欲速則不達”。違法行事,表面上速度快,但是后遺癥嚴重,成本太高,后果更不堪設想。按法治改革,可能時間拖延一些,但不會出現失誤,不會折騰,因而會更快些,更順暢些。
有人覺得,運用依法治國推進全面深化改革雖然好,但如果改革的法律依據找不到怎么辦?首先,如上所述,現在法律體系已經建立形成,改革的法律依據基本都能找到。其次,改革要于法有據,就是在大的法律框架下、范圍內,尋求相適用的法律依據,而不能與現有的法律相沖突。再次,實在找不到的,當然就要走先行立法的程序,待到法律通過了,才能實施改革措施。
有人覺得,運用依法治國推進全面深化改革雖然好,但改革都要尋求法律的根據,尋求立法的程序,尋求法律解決的方法,還要不要改革的創新性,如果壓抑了改革的創新性怎么辦?我們不應簡單地把改革的創新性與依法治國和法治化對立起來。改革需要創新,這在任何時候都少不了,而改革創新尋求法律的依據,甚至為此制定新的法律,這本身也是在創新。所以,依法治國并沒有影響改革的創新,而是推動和保障著改革的創新。同樣的,改革創新需要法治支持,它也可以反過來推動法治的創新發展。這就把改革的創新和法治的創新結合起來。
總之,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就一定能夠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健康、有序、高質的發展。
上一篇:黨內選舉論
下一篇:厘清黨與法治的五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