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關系
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一定要“促進黨員、干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這就形成了遵守關系。
黨員和干部要不要守法?到底是權大還是法大?鄧小平同志曾明確指出,“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雹坂囆∑降囊馑际智宄?,那就是千萬不能把黨的領導人當作法律的化身,把領導人的話當成法律,法律不可隨意更改。各級領導者手中的權力,要服從于法律。權與法相比,權不能大于法,而要服從于法。
十八大以來,習近平也多次指出,“各級黨組織必須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對憲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他還指出,各級組織部門要把能不能依法辦事、遵守法律作為考察識別干部的重要條件。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這些講話的精神實質,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黨還要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遵守、執行法律和法治的工作機制。
管治關系
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內法規 “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黨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中國共產黨各級組織以及黨員、干部,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都處在法治的環境中,因此,黨也要接受法律的管治,形成管治關系。
中國共產黨從新中國成立以后,就不斷關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問題。1962年鄧小平同志指出,“黨要管黨,一管黨員,二管干部。對執政黨來說,黨要管黨,最關鍵的是干部問題”。④到了1989年,鄧小平更尖銳地提出,“要聚精會神地抓黨的建設,這個黨該抓了,不抓不行了”。按照鄧小平的要求,黨的十四大報告第一次明確提出,“堅持黨要管黨和從嚴治黨,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努力提高黨的執政水平和領導水平”。從十四大以來,始終如一地強調了管黨治黨的路線方針。
黨要接受法治,首先是接受自己制定的黨內法規即黨章和各種條例、規章制度的管治。其次,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可以說,黨既然接受了黨內法規的管治,其實也包含了接受國家法律管治的因素。
【注釋】
?、佟睹珴蓶|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頁。
?、凇多囆∑轿倪x》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7頁。
?、邸多囆∑轿倪x》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頁。
?、堋多囆∑轿倪x》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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