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黨內選舉必須建構科學可行的制度機制
當前,不可否認中國存在著嚴重的腐敗現象。其中,最為嚴重的腐敗當屬跑官要官、買官賣官、任人唯親、官職恩賜的組織人事腐敗案件。自2009年以來,組織人事腐敗案件已差不多占到全部腐敗案件數的1/3。在組織人事腐敗案件中,惡劣者比比皆是,江蘇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長徐國健,大肆買官賣官,受賄人民幣640多萬元,其中一次收到的買官費就高達200萬元。解放軍總后勤部原副部長谷俊山怎么爬到中將的位子上,也還是靠著干部人事方面的腐敗、不擇手段地花錢買到官職的。自古以來,國家治理頭等之事便是治吏,治吏之事又莫過于選官。現在發生了這么多的組織人事腐敗案件,歸根到底,就是包括黨內選舉在內的選官制度這樣重大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為此,必須建構黨內選舉科學的、可行的制度機制。現在重要的是把黨內選舉的車輪轉動起來,讓黨內選舉的風氣張揚起來。只有確立了正確、科學的選舉干部的制度機制,才能從根源上把其他的不正之風制伏下去,使其銷聲匿跡。
建構黨內選舉的科學可行的制度機制,必須遵循黨章的基本精神。2012年黨的十八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指出,“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xviii]根據黨章的論述和規定,筆者提出以下建構黨內選舉五大制度機制的相關建議。
一是選舉工作委員會制度。在各級黨的組織部門成立選舉工作委員會,選舉工作委員會的成員應由現任領導班子、組織部門中的相關人員和一般干部代表、黨員群眾代表四個方面的人員組成。這個工作委員會負責黨內選舉的全部事務,負責對選舉工作的組織部署和開展,進行全面的實施和監督。選舉工作委員會實行回避制度,已決定參選的人員不應成為該委員會的成員。
二是候選人提名和遴選機制。什么人可以成為黨代會的代表和黨的各級領導人的參選人員呢?應允許參選人員提名的多渠道,可以由黨員自己報名,可以由組織部門提名,也可以由若干數量的選舉人聯署提名。參選人員提名后,交由選舉工作委員會,由選舉工作委員會對參選人員進行資歷、操守、業績、民意等方面的考察,確定綜合得分高的參選人員為候選人。確定的候選人名單與當選的比例,應為2:1或3:1。
三是候選人競選制度。候選人可在選舉工作委員會的安排和主持下,進行競選活動。競選活動主要為政見發布會。選舉工作委員會應為所有的候選人集中舉行1—2場的政見發布會。候選人在政見發布會上,主要介紹自己的任職打算和工作設想。選舉工作委員會可通過黨的網站對政見發布會進行實況轉播。選舉工作委員會也應為每個候選人印制和散發由本人認可的有關的宣傳品,讓選舉人可以充分地了解候選人。
四是差額選舉和無記名、秘密投票規則。選舉工作委員會確定選舉日期,將確定的候選人名單提交選舉人選舉。由于候選人名單與當選的比例為2:1或3:1,實行差額選舉。選舉采取無記名、秘密投票的方式,選舉投票現場應為選舉人設立秘密寫票間,使選舉人的意志真正得到尊重,不受任何影響干擾。經過差額選舉和和無記名、秘密投票選舉,候選人中得票多數者勝出,獲得當選。
五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制度。縣及縣以下黨代會的黨代表,實行直接選舉;縣以上黨代會的該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會副書記、書記,實行間接選舉,即由縣及縣以下黨代會的代表選舉產生。縣以上的黨代會的代表,實行間接選舉,即縣以上的上一級的黨代會代表,由下一級黨代會代表在本級黨代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縣以上黨代會的該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會副書記、書記,由該級黨代會的代表選舉產生。
以上五大制度機制的設計,涵蓋到了黨內選舉的方方面面,在符合黨章規定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增加了選舉的合理的具體步驟、細節,且具有可操作性。當然,還可以在這個大框架下,進行更為具體的補充、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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