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權利體系,體現民權保護思想
說到底,近現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關于人民權利的法典。民事權利體系則構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結構。工業時代以前的民法典,強調的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強調物的歸屬、利用和保護,而對人的保護相對簡單。我國民法典的重心應當從過去的“重物輕人”、“重物輕智”轉移到人與財產并重。
知識經濟時代,資源的范圍早已突破物的概念,知識與科技、信息與數據成為重要的資源和財富。這些新型財富的法律地位亟須民法典進行確認。新的經濟現象不斷產生,權利的種類、內容和形式都發生了新的變化,例如,生物克隆技術以及互聯網技術的出現使人格利益內涵及外延擴大,人格利益的保護問題突出,這是前所未有的現象。制定民法典,就是要以法典化的形式進一步把保護民權的思想體現出來。
應當具備開放性和兼容性
當今世界經濟是相互競爭、跨界融合的經濟。頻繁的經濟活動將不同國家的經濟活動主體緊密聯系起來,資源配置超越了國界,全球化日益深入。
民法典編纂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修正差異、弱化沖突,只有在共同認可的規則和同一話語體系下才能與世界最大程度地達成相互理解,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經濟文化交流。我們的民法典應當考慮吸收和引入一些國際公認的概念、制度、行為準則,讓各國的民事主體在一個公平公正的平臺上自由競爭。
例如,針對互聯網經濟條件下個性化、分享型的新消費和交易模式,可以辯證地吸收和借鑒國外一些有特色的、也適應我國國情的制度,建立一些創新性機制。
民法典應該選擇何種立法體例
與我國近代民法體系發展同步,我國民法典編纂也走過了百年歷程。中國的民法知識體系發軔于清末變法,彼時中國的法制仍停留在以“笞、杖、徒、流、死”為主要法律責任的民刑不分的古法階段,無法與西方法律體系對話,為收回治外法權,中國被迫開始實施變法。
德國潘德克頓式模式
當時正值《德國民法典》出臺,《德國民法典》被認為是最為先進、科學的民法典,因此中國早期的民法典繼受了《德國民法典》的編纂模式,即潘德克頓法學。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法制受前蘇聯法學的影響,放棄了既往的法律文化傳統,引進前蘇聯的民法體系。雖然立法指導思想是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但《蘇俄民法典》在立法形式上也屬于西方民法體系,仍然來源于德國民法,包括總則、所有權、債法總則和債法分則,加之前后頒布的婚姻法和繼承法,體例上也類似于德國民法典的五編制。
1986年的《民法通則》依然屬于德國模式。之后90年代,中國政府做出了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決策,1998年第四次民法典編纂工作開始,官方草案形式上仍采用德國模式,但內容上擴大到9編,實際上是個匯編草案。近二十年,各項民事單行法陸續頒布,為民法典的編纂提供了系統化支持。由此可見,采用潘德克頓法學理論的德國模式是我國民法一直以來的傳統和歷史選擇。
改革開放以來的30多年,隨著中國民法的開放化,期間有不少關于民法典立法體例的爭論。除了德國式以外,在論爭中,出現了所謂的“松散式、聯邦式”思路,還有“現實主義”、“理想主義”、“人文主義”等等不同稱謂的思路,本質上不外乎德國式、法國式、英美式以及上述模式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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