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規民約與新鄉土秩序的建構
——鄉規民約在中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的意義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人類學研究所所長、教授趙旭東;中國人民大學人類學研究所博士生朱添譜
城鎮化并不僅僅是城鎮建設的問題,同時也是社會秩序如何構建的問題。對于現今中國的城鎮化而言,一方面要在物質意義上建立起新的市鎮景觀,另一方面,則要在此基礎上引導形成更加完善的社會治理體系,建立起適應于中國社會現實的新型社會秩序。在新秩序構建的過程中,如何吸收和再造舊的秩序規則是執政部門需要十分關注的問題。在“皇權不下縣”的中國帝國時代,傳統鄉村社會自發形成的鄉規民約是規制鄉村社會秩序的主要規則體系。在城鎮化與現代化快速展開的今天,鄉規民約在鄉村社會雖然已失去主導性的地位,但作為一種原生性的鄉村文化體系,鄉規民約的繼續存在及其適應性改變對于形成更加有序的鄉村社會秩序而言仍然具有現實意義。
社會秩序的建構并不單純是社會關系的生產,同時也是一種文化的生產。在這一過程之中,不同文化之間的繼替并不表現為一種即時性的取代關系,由于一些在社會中具有威望的主體仍然堅守傳統的道德價值,因此,傳統文化將會在文化轉型的過程中長期存在,并成為新文化建設的過程所不得不面對的社會基礎。在中國城鎮化和現代化高速發展的社會背景之下,鄉村社會逐漸由封閉走向開放,原來鄉規民約在其中獨自發生的、不受外界約束的社會場景發生改變,在外部的壓力之下,鄉規民約不得不在傳統和現代的縫隙中生存。在這種社會轉型的現實之下,我們需要認識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新時代的鄉規民約需要作出適應于中國城鎮化和現代化現實的改變,許多傳統的文化元素需要被拋棄或者改造;另一方面,作為一種內生社會規范形式的鄉規民約,它之所以能在中國幾十年的城鎮化和現代化浪潮中長期維持,是因為鄉規民約自身存在許多能夠與時代精神相契合的文化功能。這種文化的功能性主要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鄉規民約有利于村民的道德和價值觀的再造
在鄉村社會,宏大的價值體系不能很好地與村民日常生活相契合,因此官方主導的價值觀教育在形塑鄉村社會價值方面收效甚微。與之相比,鄉規民約是內生于鄉村社會的價值形式,在村落中,鄉規民約更多呈現為一種自發遵守的道德規范,更貼近于地方社會的實際,因此也更能發揮其形塑社會的道德和價值體系的作用。
以農村中的山林偷盜現象為例,有學者在贛南的調查發現,林農的偷盜行為與其對于“偷”這一概念的界定緊密聯系在一起。雖然國家的林業政策規定了承包人對于山場林木的占有物權,并將未經承包人許可而占有山場林木的行為界定為“偷”,但在普通林農的觀念中,為自家日常使用而在山場拾柴、挖筍,或是占有少數林木的行為都不能算作“偷”,因此,林場承包人對于林木過分嚴密的看護反而可能在村落社會中被界定為不道德。(訾小剛、趙旭東:“‘偷’與林權—以贛南某村落林權調查為例”,《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7年第6期)在這樣一個案例中,林業改革的國家政策與村落關于偷盜的道德概念沒有很好地相互契合,很多偷伐林木的行為雖然被國家明文禁止,但卻仍然屢禁不止。與國家層面的政策法規相比,鄉規民約作為一種村落內生的規范體系更符合鄉村社會的實際情況,因此也能收到更好的規范效力。以中國西南邊陲的侗族聚居區為例,有學者調查發現,在侗族村落中,“以國家權威為背景的法律與政府并不能實質性地參與到村落糾紛的調解過程當中,而是被由宗族、姓氏以及‘款約’建構起來的層次性認同邊界排斥在村民內部生活秩序之外”(趙旭東、周恩宇:“國家作為‘外人’—一個西南山地民族的認同邊界及其糾紛調解過程中的國家角色”,《社會科學》2013年第3期),村落的道德觀念主要不是由國家法來界定的,而是依托于由宗族、姓氏等地方社會組織體系所規定的鄉規民約。
鄉規民約有利于村落共同體的重塑
在中國快速城鎮化的過程中,原有鄉村共同體的消解是鄉村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這種共同體拆解的過程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鄉村在快速的人口流動之后,“空心化”“空巢化”的趨勢日益明顯,鄉村逐漸成為一種“無主體”的社會;另一方面,鄉村原有的集體性道德價值式微,個人主義日益成為新生代農民群體的主流價值觀念。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之下,如何重塑一種新的村落共同體形式是中國城鎮化過程中需要解決的一項重大問題。
在對村落共同體的重塑上,鄉規民約比外生性的法律規范更加具有號召力。鄉規民約產生于村落成員的集體認可,對于特定村落的村民而言,遵守鄉規民約同時也意味著對村落共同意志的服從,這也反向強化了村民對于其作為村落一分子而存在的身份認同。鄉規民約存續的社會基礎是作為一種共同體而存在的村落社會,在村民集體認可的前提下保留鄉規民約也是村民體驗共同體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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