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法治社會建設要獲得社會整體的規則認同
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目標是全社會實現規則與行動的協同共振,讓法治真正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使法治理念和精神浸潤人心,實現人心大治。這要求調整社會關系的規則體系,不僅具有飽滿的合法性和合目的性,還應當具有最大限度的公平正義性,實現合法性、合目的性和合正義性的統一。單一的價值追求容易造成價值的扭曲與價值的偏向,往往不利于發揮法治對社會治理的積極作用。面對社會領域多元化的現實需求,應當不斷豐富社會領域規則體系的價值導向,實現法治社會建設的多種價值的整合與平衡。同時,要構建何謂正義、何謂非正義的權威評價機制和評價體系。權威的評價機制和評價體系能夠為法治社會建設提供一個客觀的、量化的、直觀的衡量標準,科學的評價結果還能夠為法治社會建設的調整與完善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幫助校準局部的、階段性的目標定位,并從整體上提高法治社會建設的科學性。
十、必須高度重視“關鍵少數”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引領、示范作用
從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現實來看,某些社會成員不遵守法律、不信任法律,很大程度上與公權力機關不嚴格守法、不嚴格遵循法律是密切相關的。要改變這一現實,公權力機關必須率先垂范,發揮引領、示范作用。進一步說,公權力機關中的“關鍵少數”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引領者、推動者和落實者,應擔負起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公權力機關應當率先樹立規則意識,將法治思維融貫于公權力運用的方方面面,形成思想自覺和行為習慣,透過“關鍵少數”對社會行為的方向引領獲得社會成員的認同和信任,促進社會法治秩序的有序健康發展。從這一意義上而言,要進行深層次的、徹底的法治社會建設,必須同時進行深刻的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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