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支振鋒
在舉國紀念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隆重氣氛中,8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作為1975年第七次特赦以來時隔四十年之后人民共和國的第八次特赦,以及現行憲法規定特赦制度33年以來的第一次特赦,此次特赦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易》云“君子以赦過宥罪”,即是對罪或刑的寬免。2000多年來,審慎、寬宥與容恕,一直為我國法制所強調,也是為政以德的體現。新中國的前七次特赦,除第一次既包含戰犯又包含普通刑事罪犯外,另外六次都是針對戰犯。共和國肇造之初,就表現出了寬闊的胸懷和寬容的精神,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國外,因慶典紀念,為社會和解,對某些服刑罪犯實行赦免,也已成為通例。
特赦并不“特”,它為我國憲法所確立,并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得到細化和補充,是法治社會的常規實踐。根據憲法,特赦決定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由國家主席簽署發布,并經司法和執法機關實施,體現的是憲法權威和法治精神。而此次在紀念抗戰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之際選擇特赦,更具有豐富的時代內涵和人道精神。特赦參加過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旨在凸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特赦新中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部分服刑罪犯,是對他們為國貢獻的承認,符合本次特特赦的目的;特赦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不能自理及部分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足1年的服刑罪犯,體現的是我國矜老恤幼的傳統及國際人道主義精神。
特赦的寬容,彰顯我國法治的進步與治理的精細。中央有關部門對此次特赦部分服刑罪犯進行了深入研究,通過對不予赦免的貪污受賄、嚴重暴力、危害國家安全、涉恐涉黑、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等的甄別,嚴格了特赦范圍,契合了特赦主題,突出了特赦對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和特赦條件的客觀性,最終由立法機關依法審議通過。這不僅體現了政治上的審慎穩妥,還彰顯了法治上的程序正義。
無論是過去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還是現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追求的都是“理直刑正”,最終實現消弭獄滯、海晏河清。變化因時、取適于時,方能“事適于時”。從歷史經驗和國際比較來看,成功的特赦體現政治清明、社會和諧、上下同志,失敗的特赦則暴露朝野紛爭、社會分歧、矛盾尖銳。在現代社會,赦免制度必須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依法進行的政治決策。它的成功實施,既需要強大的政治動能,也需要良好的社會氛圍。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的這次特赦,將不僅體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步,也是法治發展成果的一次成功展示。
“以大度兼容,則萬物兼濟”。在紀念抗戰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不僅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也是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大國形象的生動展現。這不僅符合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法治理想,也體現我國矜老恤幼、慎刑恤囚的人道傳統。特赦的成功實施,將有助于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發揮有力的感召效應,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這是以法治進步對政治自信的彰顯;是以偉大抗戰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的主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66年來所取得實實在在成就的生動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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