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執筆人:同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 丁曉強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出了要做到“四個善于”,其中提出,要“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堅持和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貫穿于依法治國全過程的基本問題。要善于在法治條件下運用好民主集中制原則,并使得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則得到完善和發展。
一、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的重要理論和制度創造
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列寧提出的。列寧根據當時俄國處于高度專制的沙皇統治的基本國情,認為無產階級政黨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嚴密地組織起來,才能真正成為一個有組織的先鋒部隊。列寧在布爾什維克創建之初,強調建立一個“統一的集中制”的黨。經過幾年的實踐,在1906年4月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四次代表大會,“民主集中制”首次寫入黨章。
中國共產黨在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實踐中,進行了重要的理論和制度創新。這是因為中國的國情與俄國有所不同,中國革命也與蘇俄革命有所不同。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的社會,中國革命的中心不僅長期在廣大的農村,而且是以革命的軍隊反對反革命的軍隊,以紅色的政權對抗白色的政權。民主集中制不僅是黨的組織原則,而且也是黨聯系群眾、組織群眾的基本原則。由此,形成了中國共產黨特有的理論與制度創造。
第一,黨在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提出了“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這是中國共產黨對民主集中制的中國式解讀和運用,并且作為黨的根本組織路線和工作路線,成為民主集中制的靈魂。1943年,毛澤東在《關于領導方法的若干問題》一文中,對黨的群眾路線作了認識論的表述。民主集中制不僅是黨的組織原則,同時又是領導方法和工作方法,民主集中制的內容在群眾路線中構成了民主與集中的辯證關系。1945年,黨的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概括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民主就是保障黨員的各種民主權利,集中就是在黨內統一組織、統一行動和統一意志。黨內共識來源于民主,形成于集中。廣泛的民主是正確集中的前提,高水平的集中才能更好地指導民主。
第二,把民主集中制全面推進到軍隊建設和政權建設之中。在軍隊建設方面,1927年黨開始獨立領導武裝斗爭,毛澤東在三灣改編中,更是把黨的支部建在連上,加強了黨在軍隊中的政治工作,從而將民主集中制植根于人民軍隊之中。解放戰爭時期,毛澤東曾指出,部隊內部政治工作方針,是放手發動士兵群眾、指揮員和一切工作人員,通過集中領導下的民主運動,達到政治上高度團結、生活上獲得改善、軍事上提高技術和戰術的三大目的。
在政權建設方面,瑞金時期,中國共產黨實行了工農兵代表(蘇維埃)會議制度,到了延安時期,又創立了共產黨員、非共產黨的左派進步分子和中間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政權。瑞金時期的蘇維埃政權和延安時期的抗日民主政權,都是以民主集中制作為新民主主義政治的政權構成原則。1937年,毛澤東在和英國記者的談話中說,民主和集中之間,并沒有不可越過的深溝,對于中國,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們所要求的政府,必須是能夠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這個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國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人民也一定要能夠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機會去影響政府的政策。另一方面,行政權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當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經通過民意機關而交付與自己選舉的政府的時候,即由政府去執行,只要執行時不違背曾經民意通過的方針,其執行必能順利無阻。由此可見,民主集中制是聯結黨的建設、政權建設和軍隊建設三位一體的關鍵機制。
上一篇:全面深化改革標注了中國道路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