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楊繼文
新華社發
在現代社會轉型與發展過程中,環境、人類與司法之間的關系問題錯綜復雜、撲朔迷離。自古以來,大自然在人們心目中充滿了神秘氣息。她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資源和能量。人類在創造了無數文明的同時,也對自然環境和生態秩序產生了嚴重的損害與破壞。在全球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人們迫切需要新的環境觀、倫理觀和司法觀來指導環境主體行為與環境司法實踐。在日新月異的中國,環境問題逐漸成為繼續發展的“瓶頸”之一。在現實生活中,公眾參與環境訴訟仍然十分有限,環境糾紛的徹底解決與環保法律的嚴格適用仍然難以實現與達成。對于環境犯罪行為,環境刑事懲罰機制的價值與功用被認為是除了環境倫理以外的重要的正當性保證。因此,在各種環境訴訟過程中,有必要拓展研究路徑、更新司法理念與完善具體制度,形成并發展一種本土特色的環境司法學。
環境問題與研究路徑
中國本土的環境司法學,強調環境問題的綜合治理,注重從技術到制度的研究路徑。這種研究進路,不僅關注現實社會中的環境問題,而且從環境問題引發環境倫理、生存性智慧的思考;不僅從環境倫理、生存性智慧的角度來分析和處理環境問題,而且涉及到具體訴訟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這種研究路徑的嘗試,也許僅僅是研究者的一廂情愿,是一種思維主導的理想法治圖景的暫時展現而已。
正如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教授所言,“在中國,理論和實踐相脫節,彼此各說各話、缺乏互動的現象一直較為突出。這既不利于理論本身的發展和成熟,也不利于推進制度和實踐的良性化和理性化。”對于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生態破壞與環境問題,在理論與實踐方面也存在著這樣的問題和困惑。
在環境保護與生態發展的理論方面,美國著名學者加勒特·哈丁認為:“生態學的寬泛性,導致環境問題的研究出現錯綜復雜的實踐難題。生態學是一個寬泛的科學,它試圖考慮在既定情形中所有有影響的因素:諸如熱、光、濕地及化學制品等環境因素;諸如食肉動物、寄生生物和疾病等生物因素。以既簡潔又實用的方式界定生態學并非易事。由于冒著巨大的風險,生態學家可能犯嚴重的錯誤;范圍狹小的答案顯然是不夠的。”
在環境保護的實踐方面,理論界的認識不盡全面,可能導致出現新的問題。基于人類的自由、權力與知識傾向,環境保護與生態發展問題可能正在逐步走向昏暗的邊緣。例如,機動車的使用每年使得全世界數以千計的人死亡。而且,它產生的化學污染,使得氣候變暖以及產生溫室效應。這不僅是世界性的難題,還是主體中國所面臨的突出環保問題之一。因此,涉及到環境問題的中國樣本與地方表述,可以借鑒社會學的實證研究方法來進行研究與提煉,通過田野調查與實證分析,來突出與表現當今中國社會中所出現的環境問題和相關法律問題。在這一研究進路過程中,尤其要注重研究者的理性能力貫徹與技術能力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