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會信用治理系統
新型社會治理提倡多元參與、協同共治,社會信用治理也應充分發揮政府、企業、社會組織等的治理功能,建立多維度、網絡化的信用治理體系。應圍繞社會信用進行相關立法,為社會規范提供原則和合法性依據。只有經過立法程序,人們才能確知社會主體在遵守社會信用方面所承擔的責任義務和享有的權利,才能把握社會信用規范的基本框架。應建立科學的社會信用評估體系,明確不同主體擔負的信用責任及其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地位、作用。針對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等不同主體,設計科學合理的信用評估指標。即便是同類社會主體,由于他們從事行業、扮演社會角色的差異,其信用內容也存在較大差別。因此,社會信用評估指標的設置應依據不同的標準,以客觀、準確地反映評估對象的信用狀況。同時,應使各主體的信用評估體系之間具備相容性和適配性,以保證社會信用評估體系的整體協調。還可以將評估結果與社會生活相聯系,使信用結果成為信用主體獲取社會資源、享受社會福利的主要依據。應由政府主導成立社會征信機構,對公民個體、企業、社會組織等定期進行信用信息收集,監督社會信用運行狀況,將社會信用評估作為提供社會服務、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和作出公共決策的關鍵指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促使市場分工更為細化、行業規模不斷擴大,行業協會在市場治理中的地位更為突出。應將信用治理納入行業治理,賦予行業協會監管會員信用的權力與職能。信用治理的市場化運作,能準確反映各經濟主體的信用狀況,并使之成為經濟主體市場能力的決定性因素。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社會治理水平的提高有賴于社會組織的發展,社會組織的影響力將大大增強。社會組織參與是社會信用治理不可或缺的環節。政府、企業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將整合三者在社會治理中的資源,形成優勢互補局面,從而全面降低社會信用成本,讓信用成為獲取社會利益的準入資格。
健全社會信用懲戒機制
維護社會信用,除了正面激勵,還需要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社會信用屢遭破壞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違約成本過低,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出現維權成本高于違約成本的不合理現象。提高違約成本、強化違約懲罰,是鞏固社會信用堤壩的重要一環。應加強法治建設,嚴厲打擊造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完善法治清除信用問題的法律盲點;設置便利的信用維權端口,為信用維權提供多渠道社會支持和救助,降低維權成本;對于失信者,依托信息平臺公布其失信記錄,不僅對其施加社會輿論和道德壓力,而且限制其經濟社會能力。當然,相關信息的披露必須遵循法律規定,不能損害個人合法權益。應依托社會信用治理系統提高失信者在相應社會領域的準入門檻,對其行為進行限制。比如,在一定年限內剝奪存在商業欺詐、商業造假行為企業的從業資格,降低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社會成員的商業貸款和社會救助額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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