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逐步建立并完善以保障民生為導向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強社會建設,必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各類社會矛盾的產生無不與群眾利益相關,社會矛盾化解機制的建立及有效運轉,必須以保障民生為前提。各級黨委政府從百姓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改起,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社會體制改革,打牢民生基礎。比如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職工和城鄉居民制度轉移接續的工作流程和政策銜接;多個省區市探索建立了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異地高考方案等。各級黨委政府積極統籌經濟社會、城鄉區域發展,加大民生投入,改革制約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取得了實效。
逐步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所謂重大決策,就是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影響社會穩定的決策事項,包括涉及征地拆遷、農民負擔、國有企業改制、環境影響、社會保障、公益事業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決策事項。要圍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公共安全體系逐步健全,有效防范社會風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之后配套政策陸續出爐。部分省市區已從2014年起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食藥監管制度,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上一篇:破解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