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王圭宇
俄羅斯聯邦檢察制度,其源頭可以回溯到俄羅斯帝國時期,并歷經蘇維埃俄國時期的“重建”和蘇聯時期的“再造”,最終奠定了當代俄羅斯聯邦檢察制度的基本樣貌。可以說,俄羅斯聯邦檢察制度,主要是在繼承蘇聯時期檢察制度的基礎上,因時應勢地發展和變革而來。我國在新中國成立之后引進了蘇聯社會主義檢察制度。該制度對我國檢察制度的建制產生了重大影響。對俄羅斯聯邦檢察制度前世今生的考察,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檢察制度的歷史演進
從歷史的角度而言,俄羅斯聯邦檢察制度的雛形可以追溯到彼得大帝時期,彼得一世被譽為俄羅斯帝國檢察制度的奠基人。當時彼得一世借鑒瑞典經驗在俄國設立了監察局,主要是為了應對國內包括職務犯罪、賄賂罪、盜竊國庫罪等在內的急劇增加的犯罪率。之后,他又通過總結俄國監察局的經驗教訓,并在借鑒外國檢察制度的基礎上,正式設立了俄羅斯帝國檢察機關和總檢察長職務。當時的檢察機關是根據集中原則作為一個統一的監督機關體系建立起來的,可以對作為最高國家機關的參政院公開實施相應的監督檢察。而各級檢察長的首要任務,就是對各種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恪守法制的情況進行監督。在當時,俄羅斯帝國檢察機關被定位為“國家的眼睛”,總檢察長被視為“國家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之后,俄羅斯帝國檢察制度幾經變革,但其組織體系和基本職能變化不大。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一直持續到1917年“十月革命”的爆發。
在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后,蘇維埃俄國正式建立。同年11月24日,當時的蘇維埃俄國以頒布法令的方式撤銷了“十月革命”前的檢察機關。直到1922年5月28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檢察機關條例》,才依據該條例“重建”了檢察機關。這時的檢察機關,不是對俄羅斯帝國檢察機關的簡單“恢復”,而是在“砸爛”它的基礎上重新建立起來的集中統一的新型社會主義檢察機關體系。
1922年12月30日,蘇聯成立。1924年蘇聯《憲法》未賦予檢察機關相應的憲法地位。但是,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制定頒布的《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法院組織原則》則進一步擴大了檢察機關的權限,責成其對司法活動是否合法實施監督。在接下來的1936年蘇聯《憲法》和1977年蘇聯《憲法》當中,不僅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并賦予其相應的憲法地位,而且還區分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護法機關”在性質上與司法機關的不同。1936年蘇聯《憲法》第九章規定了“法院和檢察院”,明確將“法院”和“檢察院”并列規定,顯示出兩者的不同:檢察院不屬于法院,檢察機關也不屬于司法機關。1936年蘇聯《憲法》用5個條款(第113條-117條)規定了檢察機關,使蘇聯檢察機關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和發展。在1977年蘇聯《憲法》當中,其第七編規定了“審判、公斷和檢察監督”,下設“法院和公斷機關”(第二十章)和“檢察機關”(第二十一章)兩章,也明顯將“法院”和“檢察院”并列規定,同樣認為檢察院不屬于法院,檢察機關也不屬于司法機關。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1936年《憲法》還是1977年《憲法》,它們都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的監督性。
由此可見,在蘇聯時期,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屬于司法機關,而是一種獨立的國家權力機關,專職履行檢察監督職能。需要指出的是,作為蘇聯檢察機關體系不斷發展的標志,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還依據1936年《憲法》、1977年《憲法》先后于1955年5月24日、1979年11月30日頒布了蘇聯檢察機關史上的第一個《蘇聯檢察監督條例》和第一個《蘇聯檢察機關法》。但是,蘇聯《憲法》關于檢察機關的明確規定,無疑是檢察機關地位和實施檢察監督的最高保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縱觀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的歷史演進,其在國家政治結構中的地位在不斷加強,其監督對象和監督范圍也在進一步擴大,而這都源于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所發揮的獨特監督作用。從憲法的角度而言,俄羅斯聯邦檢察機關經歷了從沒有憲法地位到具有憲法地位的嬗變歷程,從而實現了在《憲法》這一國家根本法的層面上對檢察機關地位的至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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