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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稅收立法應首先明確哪些問題

2015-09-16 09:38 來源:經濟參考報  我有話說
2015-09-16 09:38:31來源:經濟參考報作者:責任編輯:康慧珍

  作者: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肖京

  ●新稅種的名稱,采用“環境保護稅”是否合適?立法中是否應當明確新稅種的特別稅性質?新稅種的征收管理機關是哪個部門?環境稅是中央稅還是地方稅?這些重要問題應當在環境稅收立法中予以明確回應。

  ●對環境稅的性質、定位等問題進行分析,是因為相對于其他問題,這些問題具有引領立法方向的意義,將會對我國環境稅收立法的質量和實施效果起到關鍵性決定作用。

  2015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環境稅收立法的目的以及環境稅收的納稅主體、計稅依據、應納稅額、征收管理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并以附表的形式對環境稅收的稅目、稅額、應稅污染物、當量值等技術性指標予以明確。

  無疑,《征求意見稿》對于推動我國環境稅收立法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從該意見稿的具體內容來看,其制度設計未能有效融合環境保護與財政稅收的基本理念,突出表現在對環境稅收立法若干基本問題的認定尚有待商榷,如對新稅種的名稱,采用“環境保護稅”是否合適?此外,立法中是否應當明確新稅種的特別稅性質?新稅種的征收管理機關是哪個部門?環境稅是中央稅還是地方稅?這些重要問題應當在環境稅收立法中予以明確回應。

  新稅種的名稱應確定為“環境稅”

  無論是從立法的內容來看,還是從立法的技術角度講,新稅種的名稱選擇都是我國環境稅收立法首先要面對的問題。

  目前,有學者認為,環境稅收是指“為實現特定的環境保護目標、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而征收的具有與調節環境污染、資源利用等行為相關的各個稅種及其相關稅收特別措施的總稱”。從這種意義上講,資源稅、消費稅等直接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以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都可以歸入環境稅收的范疇。如此界定環境稅收的范圍過于寬泛,不符合環境稅收專門立法的要求。

  環境稅收,應該是指以保護環境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行為而課征的獨立稅種,其征稅范圍涵蓋各種不利于生態環境安全的行為如碳排放、能源消耗等。這種界定有利于立法對具體的稅收內容進行詳細設計。

  目前,國際立法中關于環境稅收并無統一的名稱。各國基于不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背景,尤其是對環境稅收范圍理解的寬泛程度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稱呼。歐洲國家關于環境稅收一般都有單獨立法,其名稱多樣,類別也較為全面。如英國的環境稅收包括氣候變化稅、石方稅、航空旅客稅、垃圾填埋稅等。在美國,環境稅收包括二氧化硫稅、生活環境污染稅、城市環境污染稅、燃料稅、能源稅等。這些域外立法對于我國環境稅收立法中新稅種名稱的確定具有借鑒意義。

  環境稅收作為一個新稅種的名稱問題,國內學者有不同的看法。“綠色稅”或者“綠稅”是對環境稅收的一種美稱,其表意形象生動,也能體現環境稅收的特性,但這一提法的口語化色彩較濃,不宜在環境稅收立法中作為正式的法律用語出現。“環境保護稅”強調新稅種保護環境的目的和價值取向,運用在環境保護法中有積極引導人們規范行為的作用,但無法解釋政府對一定程度的污染行為予以許可等問題。“污染稅”僅針對污染環境的行為、產品或服務而征收,范圍較窄,與環境稅收實踐的需求相距甚遠。

  “綠色稅”、“環境保護稅”、“污染稅”這些概念都不能準確反映環境稅收的全貌,因而在環境稅收立法中應避免使用。就概念的準確性而言,環境稅收的名稱應能比較準確地概括新稅種的內涵和外延,以采用“環境稅”或“生態稅”為宜。考慮到“環境稅”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已被廣泛使用,易于理解和接受,而人們對“生態稅”比較生疏,容易產生分歧,因而我國環境稅收立法中宜將新稅種的名稱確定為“環境稅”。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雖然從理論上劃定“環境稅”與“環境費”之間的界限并不困難,但二者在現實中并存的局面在較長時間內仍難以有根本性改變。如何協調“環境稅”與其他稅費之間的關系,是環境稅收立法中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應該明確環境稅的特別稅性質

  環境稅是商品稅還是行為稅,是直接稅還是間接稅,是從價稅還是從量稅,是中央稅還是地方稅,是價內稅還是價外稅,這些問題都屬于關于環境稅性質問題的研究范圍。不過,相較于以上問題,明確環境稅的目的稅屬性對于我國當前的環境稅收立法而言更為重要,應該引起特別注意。

  在稅法理論上,稅收按照用途的不同可以分為普通稅(又稱一般稅)和目的稅(又稱特別稅),凡是用于滿足一般財政需要的稅收即普通稅,凡是用于滿足特定經費需要的稅收即目的稅。之所以要強調環境稅的目的稅屬性,一方面是因為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環境稅收資金的歸屬、管理和使用等,將成為環境稅收立法中利益相關方進行博弈的關鍵點之一;另一方面是因為這一問題將影響我國稅收體制和財政體制的整體格局,對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遺憾的是,《征求意見稿》并未強調新稅種的特別稅屬性。

  未來的環境稅作為整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承擔作為一般稅收的滿足財政需要、調節收入分配等職能外,還應凸顯其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特質。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環境稅收入應當用來滿足環境保護實踐對經費的特定需要,為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提供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環境稅收雖然不是環境保護資金的唯一來源,但在特定的時間和地區,有可能是環境保護資金的主要來源,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在很大程度上緩解環境保護資金不足的問題。世界上很多國家對環境稅收資金都采取專款專用的原則,即要求環境稅收入只用于環境保護,不能被截留或挪作他用。在我國環境形勢嚴峻、環境稅率尚未達到最優水平的情況下,實行環境稅收入專款專用是現實可行的,在環境稅開征初期尤應如此。

  強調環境稅的目的稅屬性并在管理和使用中突出專款專用原則,這與我國環境稅日益成為地方的主體稅種以及地方財政支出的實際情況有關。一方面,環境費在地方稅收收入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環境稅將成為地方主體稅種之一;另一方面,在當前地方政府事務繁多、債務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如果不嚴格強調環境稅收入專款專用原則,則該項資金被挪用的風險會逐步加大。這一問題必須在環境稅收立法中予以認真對待。

[責任編輯: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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