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弱勢群體社會參與受抑影響社會穩定。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造就了巨大的經濟發展成就和社會的巨大變化,但普通公民的社會參與由于組織和制度方面的不足而處于滯后狀態。普通公民的參與包含經濟、社會和政治等各個方面,其中政治參與可發揮的能量和效能高于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參與。當前我國弱勢群體的各種參與都明顯不足。例如很多農民工在暫住地務工,往往遠離戶籍所在地的農村,其基本的選舉權由于空間障礙而難以實現;很多農民工對工會不了解,不知道工會和自己是什么關系,這說明工會并沒有成為弱勢群體參與的有效載體。當弱勢群體參與受抑,制度內的表達途徑和維權機制無效時,弱勢群體極易產生無力感,往往自我感覺無助、沒有價值。社會參與受抑使暴力手段往往會成為被廣泛認同的表達和參與途徑。
4.弱勢群體貧困加劇影響社會穩定。貧富分化是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競爭規則的必然后果之一,弱勢群體保障不足會加重弱勢群體的貧困,形成強烈的社會剝奪感。弱勢群體對貧富之間的較大差距非常敏感,其在經濟、社會和政治地位上的弱勢使他們的抗風險和抗壓能力非常脆弱,在其權利保障不足時容易表現出強烈的不滿情緒,并在突發性事件中做出過激行為,發生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往往也比較高。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城鄉結合地帶居住了大量收入微薄、生活環境惡劣的低收入群體,此類地區的犯罪率往往較高。
5.弱勢群體社會階層流動受困影響社會穩定。“社會階層的流動既是社會前進和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推動社會前進和發展的重要動力源泉。”[5]處于社會層級中的底部并不可怕,可怕并可能危及社會健康有序運行的是社會的流動性障礙,尤其是社會底層向社會上層的流動性障礙。分析我國社會的流動性問題可以看到,國家和社會通過法律制度、社會政策和環境提供的階層之間的流動性嚴重不足。處于底層的社會弱勢群體感受的往往是向上流動的困難,貧窮在弱勢群體中的代際傳導非常明顯。當弱勢群體的向上流動受困于制度、政策和環境時,特權階層和非特權階層的對立和沖突將會難以避免,其對社會穩定的威脅不容小覷。
(三)從行為機制來看,弱勢群體因基本權利無法保障而采取的某些行為直接引發社會不穩定
1.弱勢群體的非組織化無法實現理性協商。在一個成熟的現代社會,社會的穩定往往與社會的高度組織化聯系在一起。當社會成員的利益訴求可以通過一定的社會組織得以凝聚和集成時,社會管理者所設置的表達、協商和訴求解決機制能夠發揮出社會調和作用,因某個具體的權益問題導致社會潰敗的可能性將會大大降低。當今我國弱勢群體維護權利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個體化傾向明顯,分散、無組織成為突出特征。與有組織化的維權相比,弱勢群體的分散增加了通過商談解決相關問題的成本,非組織化往往導致找不到明確的對話主體,利益協調難以形成獲得共同認可的原則和方法,理性解決問題難以實現。
2.弱勢群體行為易極端化從而沖擊社會運行秩序。在各地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中可以看到,堵路、跳樓、自焚,甚至制造爆炸等惡性犯罪正在成為弱勢群體引起社會媒體關注、施壓于政府職能部門、促進權益保障問題得以解決的重要策略選擇。在各地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中,弱勢群體成為主要的參與者,他們中的“個人一旦參加到群體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順從等心理因素的作用,個體就會喪失理性和責任感,表現出沖動而具有攻擊性等過激行動。”[6]在很多群體性事件中經常出現堵塞交通,打砸甚至縱火焚燒市政、辦公設施等暴力現象,這說明弱勢群體維權行為的極端化已經沖擊了正常的社會運行秩序。
3.弱勢群體利益表達非司法化阻滯社會穩定。當前,我國正處于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之中,司法的公信力尚未完全確立。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弱勢群體限于理性認知能力的欠缺,已經形成了通過“鬧、堵、靜坐、自殺”等暴力方式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繼而希望借此獲得重視并進一步獲得訴求解決的既定思維。有學者將其描述為:“[1]矛盾沖突形成;[2]公眾多方尋求解決方法;[3]政府部門的功能失靈;[4]矛盾沖突逐步升級;[5]鬧大事件;[6]新聞媒體和網絡的關注;[7](上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的關注與重視;[8]政府部門著手解決問題。”[7]當弱勢群體普遍認可和接受這種非司法化的利益表達和訴求解決方法時,社會穩定將受到極大的阻滯。
(四)從目前國情來看,弱勢群體權利保障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合法性以及黨和政府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
在現代社會中,黨和政府的能力不僅是指強力控制的能力,而且更多體現在黨和政府贏得人民支持以實現目標的能力,也就是黨和政府的公信力與合法性。亨廷頓說:“處于現代化之中的政治系統,其穩定取決于其政黨的力量,而政黨的強大與否又要視其制度化群眾支持的情況,其力量正好反映了這種支持的規模及制度化的程度。”[8]一個強大的政黨對現代化中的轉型國家至關重要;而在現代政黨政治下,一個政黨是否強大、能否上臺執政并且長期執政,并非取決于強制性的公共權力,而主要依據社會多數成員的自愿服從。正如哈貝馬斯所言,“任何一種政治系統,如果它抓不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眾(對它所持有的)忠誠心,也就無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員們緊緊地跟隨它前進”。[9]
從我國目前來看,弱勢群體的生存發展與權利保障狀況已經成為影響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合法性,破壞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社會中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分化使弱勢群體對國家政策和意識形態產生懷疑。更有甚者,個別黨政官員和政府部門在處理社會矛盾沖突時,背離了公正立場而偏向企業主、開發商等強勢群體,使得社會利益群體的矛盾沖突轉換為政府與民眾之間的矛盾。甚至在一些突發公共事件中,人們寧愿相信各種謠言也不相信黨和政府的有關言論。問題的解決之道還在于充分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通過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來爭取和獲得信任與支持,從而最大限度地鞏固黨執政的合法性,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喚起人民的政治認同,為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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