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學者勒內·勒努瓦(Rene Lenoir)曾提出“社會排斥”概念及理論,主要是研究社會弱勢群體如何在勞動力市場以及社會保障體系等中受到主流社會的排擠,而日益成為孤獨、無援的群體,并且這種排擠如何通過社會的“再造”而累積與傳遞。在社會排斥和社會歧視之下,弱勢群體的弱勢地位更加弱勢,這不僅傷害了他們的尊嚴,破壞了社會的合作原則,而且使弱勢人群容易產生對社會的不信任和隔閡,甚至產生反社會的傾向。一個充滿歧視的社會是一個不安定的社會。
3.工作中面臨的生命健康受損問題。當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等已經嚴重危害著勞動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而農民工是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體。安全生產事故主要集中在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等高危企業。衛生部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底,全國累計報告職業病72萬多例,其中塵肺病65.3萬例,且以每年以超過1萬例人數增加。除了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之外,廣大農民工的工作時間也普遍被人為延長,休息權得不到保障?!拔覈r民工的工作時間普遍超過國家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2011年農民工平均每個月工作25.4天,每天工作8.8小時。每周工作超過5天的占83.5%,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占42.4%,32.2%的農民工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盵16]個別企業除了以上問題之外,還不為員工購買“五險一金”或“三險一金”,整個工廠沒有娛樂設施,沒有企業文化,有的只是嚴厲苛刻的管理制度。而在某些地方,通過虐待殘疾人、童工等來獲取財富的“磚窯奴工”等事件也屢有發生。
工傷事故、職業防護不到位、超時勞動等現象的大量存在,使得農民工這一龐大的弱勢群體的健康權受到侵犯,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勞動領域存在的“雙重勞動標準”。正如中華全國總工會的一份報告指出的那樣:“我國長期以來勞動立法的相對滯后和實施不力,政府行政管理的不到位,勞動監察一定程度的缺失,還有社會道德、文明層面等原因,致使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圍內對廣大農民工施行了不公正、不公平、不道德的雙重勞動標準。”[17]
?。ǘ┤鮿萑后w各項權利問題形成并持續存在的基本原因
任何國家任何歷史時期都會存在弱勢群體,這是由人的知識、能力等各方面的差異決定的。我們在這里探討弱勢群體面臨的問題,主要不是從個體知識和能力角度出發,而是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即國家對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角度出發?;诖?,我們認為,弱勢群體權利難以實現的問題長期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幾個原因:
1.公民權利觀念普及存在缺失,弱勢群體的權利意識不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與法治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公民的整體權利意識有所增強。但相比之下,弱勢群體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國家普及不夠深入等方面的限制,權利意識仍然相對薄弱,仍然是“整體相對缺乏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的群體,其權利及其價值認識還是混沌不清,很多程度上處于權利意識不明確、模糊化階段。”[18]以農民工為例,中華全國總工會2010年發布一份新生代農民工調查報告,指出現實中農民工勞動合同執行不規范,新生代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為84.5%,低于城鎮職工4.1個百分點;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后,16.8%未持有正式的合同文本,這為他們與用人單位一旦發生爭議時認定勞動關系和維護合法權益埋下隱患。新生代農民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參保率為67.7%、77.4%、55.9%、70.3%和30.7%,分別比城鎮職工低23.7、14.6、29.1、9.1和30.8個百分點??傮w看他們的社會保險接續情況較差,對于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知情程度不高,職業安全隱患較多。[19]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企業主一方不嚴格依法依規辦事,但也能反映出農民工在權利意識方面的缺失。
弱勢群體的權利意識薄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廣大弱勢群體對權利的內涵往往認識模糊。對于“權利是什么”“權利包含哪些內容”,廣大弱勢群體一般給不出清晰的界定。很多情況下,人們一般將權利完全等同于物質利益,認為損害了自己的物質利益就是損害了自己的權利,保護了自己的物質利益就是保護了自己的權利。他們腦海中更多存在的概念是利益而不是權利。即使是存在權利觀念,也往往僅限于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而對政治、社會等方面的一些權利則無動于衷或者有所忽略。正因為如此,廣大弱勢群體對以財產為代表的物質利益的重視遠遠超過對權利的重視,對經濟權利的重視遠遠超過對其他領域權利的重視。二是弱勢群體對公民權利的具體內容了解不多。我國公民的各項權利分散于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各項法律之中,弱勢群體由于其掌握法律的能力有限,很難全面了解自己的各項權利,對各項權利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明確把握。三是弱勢群體不重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利。由于傳統文化的影響,接受現代教育程度不夠,弱勢群體一般有較強的義務意識,而缺乏足夠的權利意識,還處于由傳統臣民文化向現代公民文化轉型的過程之中。
2.制度機制不健全,弱勢群體利益表達渠道不暢。一是弱勢群體缺乏利益表達意識。羅伯特·達爾認為:“每個人,或任一個人,當他有能力并且習慣于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時,他的這些權利和利益才不會被人忽視?!盵20]弱勢群體在社會競爭中缺乏競爭意識和自主意識,對自己享有的權益不敏感,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很少有人能夠意識到,更不會想到要去如何爭取權益。弱勢群體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影響到利益表達意識的形成;同時由于交際群體以及獲取信息的不便,對于法律知識的匱乏等客觀原因,弱勢群體自我權利意識淡薄,利益表達的動力和能力不足。二是弱勢群體利益表達渠道缺少可操作性。我國公民利益表達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會、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大眾傳播媒介、群眾自治組織、信訪等。但是這些利益表達的渠道對于社會上的弱勢群體而言,大多是可望而不可及。人民代表大會中的弱勢群體代表為數很少,直到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才首次有三名農民工當選。由于人大代表并不能完全體會和接觸弱勢群體的生活以及利益訴求,往往一些代表的提案距離弱勢群體的生活較遠。弱勢群體經濟和文化水平的不足也使得他們政治和社會參與的熱情不高,出現在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中的可能性很小,這就使得通過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進行利益表達變得不可行。弱勢群體對社會資源的占有十分有限,在社會生活中相較之強勢群體,沒有話語權,主動通過傳統的大眾傳播媒介——電視、廣播表達訴求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而試圖借助網絡等新興媒體時,又因自己文化知識的缺乏以及訴求表達缺乏針對性而徒勞無功。傳統的群眾自治組織有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但是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他們遠離家鄉,同家鄉的村委會基本失去聯系,又無法融入城市的群眾自治組織,面對農民工群體的農民工工會等又沒有辦法建立起來,通過群眾自治組織渠道進行利益訴求顯然是無法操作的。基于此,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渠道就只剩下信訪和對話了,實際上這也是弱勢群體選擇最多的利益表達方式。但是,一方面弱勢群體缺乏證據意識,無法有力證明自己的利益受損;另一方面,弱勢群體缺乏組織和程序意識,“越級上訪”、“圍堵式上訪”等非理性信訪方式層出不窮,到頭來不僅解決不了自己的問題,反而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三是弱勢群體利益表達缺乏組織載體?,F階段我國的弱勢群體由于缺少表達自身利益的組織,在表達意見和行動時大多“單兵作戰”,比較分散,也因此在公共資源分配以及公共政策制定時很難作為一個集體發出聲音。按照現有的規則和當前的利益表達渠道,弱勢群體無法表達意愿進而維護自己的利益,因此他們往往通過體制外的利益表達方式來表達自己合理的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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