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維權成本高,弱勢群體的救濟權難以實現。目前,我國在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尚不完善,很多規定不盡合理或者相對落后,弱勢群體的救濟權難以實現。一是弱勢群體維權程序復雜,物質成本和時間成本太高。以農民工討薪為例,在京打工的郭姓農民工為追討個人被拖欠工資1000余元,先后從河北老家到北京往返數十次。從河北老家到北京,每一次僅交通費就是70多元。討薪3年來,直接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復印費、電話費和訴訟費達4700多元。而另一名張姓農民工為了追討自己近1萬元的工資和賠償金,通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申請執行,直到法院決定再次開庭,僅墊付勞動仲裁費、交通費、住宿費和復印費就花了6000多元。而等了5年之后法院仍未開庭。[21]《中國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曾經提到,為了索要回拖欠農民工的1000億欠薪,整個社會需要付出至少3000億的成本。[22]據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計算,僅僅是申請工傷認定就有可能花2年4個月到3年11個月的時間;全部程序都走完,總共要3年9個月;如果有延長,會到6年7個月。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國家通過立法把勞動爭議仲裁這樣一個裁決質量不高、效力不大的勞動爭議處理方式作為法院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無疑也是人為延長了農民工的維權期限,擴大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在社會為農民工討薪付出高昂代價的同時,農民工自己也無法承受維權路上的經濟和心理壓力。二是受理機構職責不明確,程序不連貫或者不方便,各維權受理機構相互推諉或者互不承認。仍以前述郭姓農民工為例,他為討薪先后到北京找過用人單位老板20多次,找過北京市大興區勞動監察大隊14次,找過大興區法院11次,找過北京市一中院3次,還找過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國家建設部等十幾個部門,最后仍未解決問題。三是某些法律法規落后于時代要求,難以維護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在維護弱勢群體權利方面,現行的法律法規在內容上、可操作性上存在著局限性和滯后性,一些諸如勞動關系、工資收入、社會保險、人身保護方面的規定不夠完善,缺乏配套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例如,目前的《法律援助條例》是由國務院于2003年頒發,未將農民工的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人身傷害事故等追索醫療費和賠償的法律事項列入受援范圍,因此農民工在這些方面很難得到法律援助。而落后的戶籍制度等也會影響到弱勢群體的維權結果,那些在城里長期工作并且取得較高收入的“農村人”,其在獲得各種事故賠償時,就不能依照城鎮標準而只能依照農村標準,賠償額度相差巨大。由于維權成本高,維權無門,救濟權難以實現,當弱勢群體在權利受到損害后,往往不選擇正常的制度途徑,而是采取私力救濟的方式,這些私力救濟行動的后果是帶來了對社會秩序的沖擊和犯罪率等上升。
四、進一步完善弱勢群體權利保障、促進社會穩定的舉措
(一)樹立正確的社會穩定觀
實現社會穩定的路徑具有多樣性,政府可以用國家強制力壓制社會問題,但是,這種基于政治強制的社會穩定太過剛性,“剛性穩定缺乏韌性、延展性和緩沖地帶,執政者時刻處于高度緊張狀態……最終可能因不能承擔不斷增長的巨大社會政治成本而導致政治統治的斷裂和社會管治秩序的失范。”[23]我國需要的社會穩定是建立在民主參與、法治權威和權利保障基礎上的社會穩定,這是一種動態的、和平的、有序的以及具有強大自我修復功能的社會穩定。“利益矛盾與沖突是任何一個政治系統中的客觀存在,任何一個社會中都有不穩定因素。民主政體的優越性在于:它使各種利益群體都可以通過合法的政治參與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或滿足自己的利益要求,”[24]從而能夠容納矛盾與沖突,具有很強的解決沖突與糾紛的能力。只有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讓公民合理的訴求進入制度軌道,公民才不會在制度外去尋求非理性的表達,才能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定。
正確的社會穩定觀是以人為本、以保障權利為基本原則的穩定觀,我們的維穩觀念要從權力維穩向權利維穩轉變。強力壓制和“花錢買平安”,只能維持社會表面的暫時穩定,而且維穩成本高。而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現實、最直接的權益問題為著力點,完善權利保障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從源頭上消除不穩定。這種穩定觀是一種動態的穩定觀,這雖然不能消滅社會矛盾,但是卻為社會矛盾的和平化解提供了制度渠道,從而避免了各種體制外的對抗和激變,最大限度地保障社會穩定。
(二)強化政府保護弱勢群體權利的責任意識
政府與市場是人類社會不斷發展的兩支力量,缺一不可,相互補充。市場競爭傾向于優勝劣汰,有競爭就會有弱者。正如美國經濟學家威廉姆.J.鮑莫爾等指出:“市場機制中沒有什么能保證收入公平;相反,市場傾向于產生不公平,因為它高效率的基本源泉是賞罰。”[25]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必然產生“馬太效應”“優勝劣汰”。政府的責任是扶貧濟困,維護社會公正,“通過健全和完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發展各項事業,使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26]各級政府應當確立一個基本觀念:幫助弱勢群體,不是政府的恩賜,而是政府的責任;通過權利保障解決弱勢群體問題不僅有利于弱勢群體,而且有利于整個社會的發展。
首先,強化政府保護弱勢群體的責任意識,一方面要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加強對弱勢群體權利保護重要性和必然性的宣傳教育,另一方面要對歧視弱勢群體、忽視對其保護的機構和個人加以處罰。內力和外力的共同作用能真正強化行為人的義務感,進而改變其行為方式。
其次,細化制度,強化針對不同類型的弱勢群體保護的具體措施。弱勢群體保護不是一個寬泛的理念和一般性的制度設計,不同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不同,因此需要對癥下藥,細化針對不同類型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具體制度:針對城市失業人群的再就業技能培訓制度;針對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制度、勞動監察制度以及子女就學政策等;針對農村貧困人口的造血式扶貧政策;針對殘疾人的教育、就業和公共服務政策;針對婦女、乙肝病人的就業歧視等。這些具體制度設計能賦予特定部門特定職責,使其具有更具針對性的責任。
(三)拓寬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渠道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大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公民包括弱勢群體利益表達最權威的制度化渠道。但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存在人民代表代表性不足、代表年齡偏大、遠離普通民眾、工作時間有限、非專職等問題。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人民代表這一重要的公眾利益訴求表達渠道的功能發揮。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提高基層人民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代表比例,降低黨政領導干部代表比例。在人大設立代表聯絡機構,完善代表聯系群眾制度。健全國家權力機構組織制度,優化常委會、專委會組成人員知識和年齡結構,提高專職委員比例”等,針對性都非常強。
2.民主協商制度。民主協商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通過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強共識、增強合力。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等。這說明協商并不僅限于政治協商,還包括更廣泛的民主協商,這必將成為我國公眾尤其是弱勢群體表達其利益訴求的一個重要渠道。
3.信訪制度。目前信訪制度仍然是公眾尤其是弱勢群體反映其利益訴求的一個主要渠道。但是在現實的信訪工作中也出現了很多亂象:群眾信“訪”不信“法”;纏訪、鬧訪、重復訪等現象層出不窮,以至于有學者提出要終止我國的信訪制度。但我們認為,在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還存在著司法不公、程序繁瑣、成本高昂的現實困境下,信訪不僅是人民群眾尤其是弱勢群體迫不得已的選擇,也是他們的權益受到損害和遭遇不公待遇等情況下尋求維權和表達其利益訴求的一個重要渠道。因此我們對待信訪的態度不應該是取消了之,而是要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使之法治化、有序化。
4.大眾媒體。大眾傳播媒介以它影響的廣泛性和內容的豐富性彌補了政府部門可能存在的不足,它為公民提供了政治表達最迅速、最廣泛、最豐富的途徑。[27]但是,在以網絡為代表的新媒體中,“數字鴻溝”問題使很多弱勢群體沒有駕馭和使用新媒體的知識和能力。而傳統媒體本來就存在著對弱勢群體的忽視。比如有學者調查得出“省級電視臺中,只有大約十五六家開辦了農村專欄,與368家注冊的各種電視媒介相比,開辦率只有4%。”[28]這些都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并進一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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