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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穩定與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研究

2015-09-18 10:10 來源:《政治學研究》  我有話說
2015-09-18 10:10:48來源:《政治學研究》作者:責任編輯:康慧珍

  (四)完善保護弱勢群體權利的具體制度和機制

  1.完善對弱勢群體權利司法保護的機制。首先是完善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制度。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都規定了司法救助制度。但是,我國現行司法救助制度還存在適用范圍不明確、“確有經濟困難”認定標準模糊、司法救助金缺乏等問題。因此,進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一方面需要擴大司法救助對象,明確適用范圍;另一方面需要改革司法救助程序,建立訴訟費用轉移制度等,減小弱勢群體訴訟成本,使其愿意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第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機制。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現在缺乏根本性制度立法、機構設置混亂、援助對象狹窄、援助質量參差不齊、援助經費缺乏以及監督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因此,為使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弱勢群體權利過程中更好地發揮作用,需要在以上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機制,使法律援助制度能切實為弱勢群體行使訴權服務。第三是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很好地加強了對于弱勢群體權利的保護,但是我國在現行立法背景下還對此種公益訴訟有所限制。一般而言原告需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益群體目前并沒有法定資格進行起訴。因此,進一步修改相應的訴訟規則,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有利于保護弱勢群體權利,更有利于崇尚社會公益的人們關心和幫助弱勢群體。第四是設置針對弱勢群體的專門審判機構。除上述三方面的舉措外,還可以建立一些專門針對弱勢群體的審判機構,更具針對性、專業性地保護弱勢群體權利,比如少年法庭、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小額訴訟法庭、派出法庭以及巡回法庭等。

  2.重視社會組織在弱勢群體權利保障中的作用。國際經驗表明,非政府組織在滿足弱勢群體的社會需求、解決一些長期性的社會問題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它們較為靈活,組織實行內部自治;與基層聯系密切、了解基層實際情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優點。對于我國現今客觀面臨的弱勢群體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如貧富差距的擴大和貧困人口問題、失業人口的增多和城市貧困階層的形成、婦女和兒童問題、老年人問題等要完全通過政府來解決是不現實的。因此,要重視社會組織在弱勢群體權利保障中的作用,以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

  3.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完善集體談判制度。充分發揮工會作用,首先要完善工會的成員構成和組織化程度,使其真正能代表工人階級的利益,反映他們的訴求,轉變工會形同虛設的現象。其次,提升工人勞動者的生產和決策地位,還原其在生產關系中的主體地位。通過工會組織的力量,以及工人在企業重大事務決策權、勞動監察制度等方面地位的提高,來改變其弱勢地位。集體談判、集體協商制度同樣有利于強化工人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增強勞動者的力量,改變過去勞動者和工人維權能力差、手段少的狀況。我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等都規定了勞動者集體協商制度。但是現實中,該制度還需不斷細化,以建立均衡對等的勞資協商關系。

  4.建立專門的國家人權機構。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是政府責任,政府的各個部門都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保護相應的弱勢群體權利。在我國,大部分此類職能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還有其他部門如工會組織負責勞工權益,婦女聯合會負責婦女權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權益保護,民政部門主要負責低保人群的權益等。針對權利保障職能分散的局面,結合世界人權保障發展的趨勢,建立一個專門的國家人權機構是必要的。1992年聯合國通過了《關于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在此基礎上,近年來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專門的人權機構。[29]“這些人權機構被賦予了很大權力,從調解勞資糾紛到發布具有約束力的命令等”[30],它們可以通過執法、調解、宣傳、公益訴訟等方式完成其職能,轉變在社會中長期存在的對弱勢群體的歧視現象,實現對人權的平等保護。

  5.完善和改進其他相關配套制度和機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把消除貧困和最低生活保障作為優先的社會保障模式,加強對弱勢群體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制度保障;改革或廢除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一系列不合理的歧視性制度安排,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的新要求,保障弱勢群體的平等權;提高公共服務的均等性和可獲得性;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稅收制度;制定《工資支付法》、《最低工資法》、《反歧視法》等法律,規范社會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勞動者權利保障;完善行政侵權救濟制度,擴大行政侵權救濟的范圍,加強行政侵權救濟的可操作性,用制度落實“法不授權不得行,法有授權必須為”的法治原則;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可以考慮實行“裁審自擇,各自終局”的格局,以勞動仲裁、勞動訴訟兩種模式雙軌并行,以節約當事人因勞動爭議付出的成本,解決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問題等。

[責任編輯: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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