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大學法學院 董學智
在轉型時期,經濟法的使命是促使權力經濟向法治經濟轉變。經濟法治的意義一方面在于約束、控制政府權力和經濟行為;另一方面更在于保證政府調制的充分、謙抑、適度,即實現有效的、“好的調制”。
法治不只意味著瀚若煙海的法律文本,而是由法律創制與法律實施這兩個既相互區隔又互相推動構成的、不斷運動發展著的有機系統。諸如憲法、刑法、民商法等自身基本框架頗為成熟穩定的傳統法律部門,它們更趨向于堅持在實在法秩序范圍內追求現實問題的有解性。然而,對具有突出現代性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而言,法律的實施卻顯得非常特別——“現代性”本身之意蘊使得這部分法律的實施過程更易受到政治、經濟、社會等諸多內外因素的影響而顯得頗為復雜。
“政治—經濟”的二維場境
經濟法的實施需要一個更宏大而深刻的視角和框架來體察,即“政治—經濟”的二維場境。經濟法因其本身經濟性、規制性之特質而與這二維場境有更為深刻的關聯和互動——政治、經濟不僅作為外部的影響因子而存在,更構成了法律實施的內在機理:經濟法的實施本質上即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力而參與社會生產、分配、交換與消費的經濟過程,體現為政府宏觀調控權與市場主體經濟權利的互動博弈。
全球化的制度要求、政治情勢變化、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社會秩序情況不僅會影響調制受體對法律的遵從,亦會很大程度上作用于執法者的立場、執法資源和偏好、執法的力度等。以預算法的實施為例,現代預算法實施的過程即是典型的政治經濟過程:公民通過代議機關充分表達政治訴求;在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和監督過程中,公民個體或集體通過與預算權力主體的理性對話、協商溝通、推理辯論等,參與、影響甚至決定公共經濟資源的配置過程。上述過程,實際上主要是將政府活動置于公眾的廣泛監督與參與之下。而預算法的司法化路徑是通過建構預算訴訟制度,激勵公民或者集體參與、監督預算法的實施,這也表征為公民行使政治經濟權利的過程。經濟法其他領域的實施,比如反壟斷法、金融監管法,都不可避免會反映出實施過程中錯綜復雜的政治推演、經濟考量和潛藏其中的多重利益結構。經濟法的作用和任務在于確認、保障和實現法律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主體的政治、經濟權益。
避免經濟法實施的“碎片化”
經濟法實施績效的優良與否取決于是否是“好的調制”。按照“好的調制”的標準和一般經驗來審視,我國政府調制中“調制不足”、“調制缺位”、“調制過度”、“調制低效”、“調制俘獲”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對此應加強研究。除了上述共通性問題,我國經濟法的實施還有著獨特的中國經驗:政府在黨的領導下,往往以政策形式推行貫徹黨對經濟調制的意志,有學者評論,我國過往的經濟改革走的是一條“政策之治”的道路。經濟法中突出政策性的結果是經濟法律從創制到實施,有非常明顯的層級性(“條條”),即下一級政府對上一級政府相關政策貫徹落實中可能基于不同的立場和偏好而作出不同程度的新解讀;差異性(“塊塊”),即同一政府的不同機構對政策執行的理解和把握不同而可能造成松緊不一、協調配合不夠。這容易造成經濟法實施的“碎片化”和“梗阻與失真”。
從權力經濟到法治經濟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經濟法的實施可以遵循以下路徑。
首先,我國基于國情形成的“高位推動—層級治理—多屬性治理”和“先行試點—總結經驗—再推廣全國”的經驗非常重要,而法律實施的反饋機制便是其中的核心所在。以財稅法實踐為例,出于經濟下行巨大壓力的考量、市場主體信賴利益的保護以及政府權威的維系,《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對《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中規定的對稅收優惠的專項清理工作的調整,可以啟發我們構建經濟法的實施反饋機制是何等重要。
其次,從“政策之治”走向“法律之治”,由權力干預走向法律治理非常重要。經濟法在某種意義上的確是“法律凝固的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這在宏觀調控法領域尤為明顯。但事實上,在法治國家,政府調制市場的無論是行政手段還是經濟手段根本上都應是法律手段——因為無論在宏觀調控領域還是在市場規制領域,經濟法上的權力的設立和行使中因介入了杠桿原理和經濟參數,并且權力的行使相較于行政法上的權力略顯軟化和靈活,因此在調制主體和受體兩者之間有一個法律開啟并承認的緩沖博弈空間和選擇余地——經濟法事實上能夠很好地平衡協調法律的規范性與調制的有效性之間的張力。
總之,在轉型時期,經濟法的使命是促使權力經濟向法治經濟轉變。經濟法治的意義一方面在于約束、控制政府權力和經濟行為;另一方面更在于保證政府調制的充分、謙抑、適度,即實現有效的、“好的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