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濤
發達國家市場監管機構改革的基本特點
監管機構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般而言,主要發達國家政府監管機構的建立普遍遵循以下原則:依法設立的原則、可問責性的原則、透明性原則、成本收益的原則、專業化原則。特別是對監管機構成本收益原則的要求則日益明顯。通常來說,監管機構的設置和作用集中反映在監管成本和監管收益兩個方面。監管機構的運行、職能的實施等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財物的支出,而通過經濟性監管或者社會性監管,經濟社會在局部甚至全局實現良性發展,取得了經濟社會效益的增進,即監管收益的增加。監管機構的設立必須要有成本收益的意識,并且在實踐中要遵循監管收益不小于監管成本的基本原則,否則,監管機構的設立就無實際意義。
監管機構的目標。一般而言,市場監管機構追求的是公共利益目標,例如公共秩序、公共福利,糾正各種市場失靈現象等。但由于監管機構是由眾多微觀利益主體組成的組織,因此,微觀個體在既定的許可范圍內也追求薪酬、福利和職務升遷等自利目標。因此,監管機構的公共利益目標和微觀個體的自立性目標之間的沖突也就不可避免。過于強調兩者中的任一方面都會帶來問題。忽略個體利益的正常訴求而過于強調公共利益則會造成微觀激勵機制的不足,如果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偏離了監管機構對公共利益追求的軌跡,往往會造成尋租等腐敗問題的發生,造成監管機構目標的偏離。因此,需要通過不同的制度設計來實現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發展。
權責分配。任何組織的正常運行都必須要根據有關的授權原則和工作范圍的匹配性進行一定的權力配置和崗位工作設置,并將權、責、職進行相應的有效結合,避免出現權力過大、責任過小或者相反情況的出現。由于監管機構所具有的特殊屬性、特殊地位,往往授權機構賦予監管機構以靈活處置的權力,這種自由裁量權的大小既給予專業監管機構處置復雜情況的靈活性,但同時也正是這種自由度比較大的裁量權帶來了潛在的腐敗可能。因此,在對監管機構進行權責配置的過程中,必須將權力和責任進行有效對等配置;同時,按照崗位要求對監管機構的人員能力和素質進行合理設置,真正做到因崗設人、人盡其才。
經費來源。任何機構的運行都需要有一定的經費投入,從各國監管機構的經費來源的一般情況來看,主要有財政預算和產業收費兩大類。公共財政預算通常是議會有預算權,最高行政首長有概算權,兩者相互博弈形成最終財政預算。對于產業收費而言,主要是向被監管產業收取規費而來,例如通常在電信業的經營許可收費等;當然,收費的多少需要有一定的約束條件限制。除了上述兩種經費來源之外,一般情況下還有資產收入、基金收入、罰金收入以及借款和捐款等形式。對于資產收入而言,通常是許可有關監管機構擁有一定的不動產并進行投資,將投資收入用于監管經費不足。一些國家還建立了普遍服務基金,甚至將上年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計提來彌補和補充監管機構經費的不足。在一些國家可以將罰金用于監管機構開銷;一些國家授權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借款和接受捐贈來獲得監管機構的運行經費。
選任機制。監管機構的首長和委員的任命機制關系到監管機構的權力正常運行問題,因此必須要清楚監管機構的選任機制,即監管機構的首長和委員由誰來委派的問題。一般來說,監管機構的首長和委員的任命主要包括:政府機構行政首長委派、最高行政首長委派監管機構首長而由立法機構委派委員、最高行政首長委派監管機構首長而由最高行政首長和立法機構委派委員、最高行政首長經過議會批準后委派監管機構首長和委員以及最高行政首長直接委派監管機構首長和委員等五種情況。進一步來看,監管機構的首長和委員要么是最高行政首長直接任命,要么是由最高行政首長和立法機構相互制衡后共同任命。上述五種選任機制也表明了并沒有普適性的單一的選任機制,各國都是根據本國的實際權力架構和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適宜的制度安排,從而推動監管機構作用的正常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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