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勇
近年來,一些來自非傳統安全領域的突發事件呈上升趨勢,對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帶來的威脅越來越大,有必要引起足夠重視。類似天津“8·12”化學品爆炸這樣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已經不能簡單地用處理一般事故的思維來看問題了,而須從應對非傳統安全威脅的角度來進行認真反思。
沉痛教訓考問相關部門責任
雖然我們總是說,“吃一塹,長一智”,然而,過往一再發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仍然令人尷尬地一次又一次觸痛著社會的敏感神經。根據“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公布的相關信息,僅2011—2013年,我國就發生了569起危險化學品事故,累計造成638人死亡,其中的58%是死于危險品爆炸。
而在2013年以來的不到3年中,就連續發生過多起重大爆炸事件(見下表),教訓十分深刻。
如果仔細探尋這些事件的背景,幾乎無一例外都與“人禍”脫不了干系。而此次天津“8·12”事件,不管最后的調查結果如何,起碼就當前所披露的信息來看,就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無視危險品管理規定,在非安全范圍內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點(據報道,早在2011年就有媒體曾發出質疑,渤海灣遭遇化工廠圍港;2012年,濱海新區的化工廠曾發生雙氧水儲存罐爆炸的事故;同年,天津還發生過市民因一家化工企業離居民區過近而散步抗議的“群體性事件”)。二是安全監管不到位,雖然先前對事故企業有過安全檢查,卻還是讓該存在問題的危險品存放處得到了“合格”環評。三是應急措施沒有落實到位,雖然相關單位也制定了“應急預案”,并“舉行過數次危化品泄漏事故演練和隱患排查”(有關報道如是說),但從事件處理成效來看,預案所起作用不大(似乎也佐證了所制定的預案不切合實際,或“形同虛設”)。
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提出上述問題并非只是追責,更重要的還在于提請相關決策者、監管者,以及救援行動的組織指揮人員,要從過往那些一起起重大非傳統安全事件中汲取沉痛的教訓,并切實改進與完善公共危機管理機制,以杜絕下一個“8·12”事件的重現。
終結“下一次”必須多管齊下
天津“8·12”事件不僅損失重大,而且影響寬泛、深遠。它既會帶來長久的生態問題,也會產生難以估量的社會后遺癥。2014年的“第一次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和“亞信峰會”上,習近平主席都提到了新安全觀。其中,強調應針對日益嚴重的非傳統安全問題,“多管齊下、綜合施策”,針對各類潛在的安全威脅完善安全危機管控機制,“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因此,決不能只簡單地單純從事故防范方面來進行總結“檢討”,而須將其上升到確保社會穩定與消除非傳統安全威脅的更高層面來對待。應在汲取深刻教訓的同時,從以下方面做出積極努力。
注重對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若無法悉知化學品的名稱和物理特性,一旦發生危險,就無法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撲救,若撲救措施失當,后果更不堪設想。因此,倉儲場所應備有化學品清單,清單上標清每種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類別、次級危害和應急聯系人姓名、職位、聯系電話等,以便第一時間搜集最多的有效信息制定撲救方案。同時,還要注重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品倉儲選址的科學性。根據危險化學品或易燃易爆品的危險特性、對外交通運輸和運輸量等進行綜合考量,確保選址與周圍建筑特別是居住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選址最好靠近水源,便于為所在區獲取消防用水提供便利等。
加強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聯合治理。科學制定涉及相關行業發展的專門規劃,將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監管納入國家非傳統安全威脅監管的常規清單。建立該倉儲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檢驗檢測機制。建立多級監控網,從生產源頭及其運輸、儲運、存放等多個環節進行全程監控等。特別要注意的是,對于有潛在化學危險性的工廠的修建,應當經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工廠投入作業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倉儲作業。危險品倉儲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對舉報隱瞞危險化學品者實行保護和獎勵,對隱瞞者依法嚴查,形成威懾力。
提高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導致突發事件后的應急處置能力。除完善立法,明確響應級別和施救手段外,還應進一步加強特種裝備的研制。同時,提高突發事件后的應急處置能力要功在平時。例如:對各級救援人員來說,加強技能培訓,包括將此類突發事態的應對舉措列入專業訓練科目,并定期進行多種力量的聯合應急演練;對企業來說,加強“一通三防”管理和技術管理,完善用工管理制度,規范作業人員的管理,認真升展對職工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工作,并委托其授權的機構對員工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對普通居民來說,主動學習緊急狀況下的自救、互救技能,增強自身的抗災害能力。(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