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云南大學法學院 趙忠龍
我們黨提出全面依法治國以來,人們愈來愈關注法治建設并紛紛為之點贊。但也有人在這個問題上存在模糊認識,比如認為提倡法治就要弱化政治,講政治與講法治是矛盾的。這樣的觀點是錯誤的。理論和現實都表明,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法治與政治是辯證統一的。
法律本質上是一種政治措施。法律是法治的前提與基礎。究法律之本質,它同政治一樣是從人們的“經濟生活條件、從他們的生產方式和產品交換方式中引導出來的”,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達和貫徹自己的意志、維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從產生之日起,本質上就是一種政治措施,屬于上層建筑范疇。
法治與政治存在共生性。法治意為法律的統治,核心是通過良法實現善治,實現權力的有效制約與權利的可靠保障。政治是權力主體在管理國家公共事務中,以政治權力為核心展開的各種社會活動和社會關系的總和。現代政治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民主政治,強調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其主要途徑就是實行法治。因此,就法治與政治的實質而言,二者存在共生性。法治存在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保證民主政治順利運轉。
政治為法治提供依托和環境。法治總是同一定的政治制度相聯系,沒有脫離國家和政治制度的法治。法律存在的重要實體依托是國家及其組織機構,是對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治關系規范化、法治化的表達,政治變化會引起法律的相應調整。正如馬克思所言,一切共同的規章都是以國家為中介的,都獲得了政治形式。西方學者也直言不諱:“法律的蒼穹不是獨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沒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隨時可能坍塌。”政治還為法治的實現提供環境。試想,在一個政治動蕩、社會混亂的國家,怎么可能有法治?可見,法治建設依賴于政治文明的發展與政治環境的穩定。
政治為法治提供方向。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相應地,法治同國家的制度屬性相聯系。馬克思說過,“一個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任何的社會需要、法律等等都應當從政治上來考察,即從整個國家的觀點、從該問題的社會意義來考察”。這就是說,不能脫離政治空談法律,而應將法律放到整個國家的政治背景中加以考察。超越階級的法律不存在,脫離政治的法治是空中樓閣。政治為法治提供存在的基礎、載體、環境,規定其性質與方向,這就決定了法治模式包含政治邏輯。但應注意,這是就法治同政治的密切關系而言的,并不意味著政治與法治可以互相代替。不能因為政治同法治緊密聯系,就將政治等同于法治,用政治的方式處理法律問題;也不能因為要保持法治的獨立性,就否認其同政治的緊密聯系。
黨和法的關系是政治和法治關系的集中反映。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這是我們黨正確把握政治和法治關系得出的規律性認識。黨的領導是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本質和核心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就是要通過法治的形式將黨的執政地位、執政主張和人民當家作主地位通過法律加以確定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如果沒有黨的領導、離開人民主體地位,依法治國就無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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