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張琦
近年來,“公益性”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各種場合,凡涉及慈善、環保、扶貧、衛生、教育等領域的活動,常能看到“公益”的身影,這些活動也往往被稱為公益事業。然而,不知從何時起,一種頗有影響的觀點認為,公益事業與市場機制是矛盾的,凡是帶有公益性的活動,就不能采取市場機制。甚至,某些領域和行業經常拿“公益性”作擋箭牌來拒絕市場化改革。這種將公益性與市場機制對立的觀點,其根據歸納起來有以下三種。
一是“動機論”。公益行為的動機是“行善”,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市場行為的動機是“逐利”,“利潤掛帥”是市場行為的典型特征,因此公益和市場機制水火不容。應當說,“動機論”有很強的煽惑性,通過占領道德制高點,容易獲得民眾點贊?!皠訖C”是主觀態度,很難檢驗,以“行善”或“逐利”來區分公益行為和市場行為過于簡單。不過,我們完全不必因“行善”動機不夠純粹而耿耿于懷。即便“行善”中摻雜了“逐利”,未必不能產生良好的結果,不妨仍視之為善。
二是“結果論”。市場機制的本質,是市場主體以追逐利潤最大化為出發點展開競爭,但競爭的結果無法產生公益,因此公益與市場機制不相容。這種論證事實上已把“公益”的概念從事前動機換成了事后結果,這樣一來,“公益”就成了“公平”“正義”的近義詞。但是,“公平”“正義”的含義絲毫不比“公益”更清晰。
一個社會有怎樣的公平觀,歸根到底取決于全體社會成員的公共選擇。不過,如果認為總財富最大化是一種“正義”的話,那迄今為止的人類歷史表明,恰恰是市場機制最能實現總財富最大化。退一步講,如果“公平”或“正義”多少意味著某種程度的“結果平等”,將公平或正義定義為“更加平等”,仍無法否定市場機制。因為公平或正義能通過“市場機制+再分配機制”來實現。公益活動正是再分配機制的一部分,它是市場機制的補充,而不是其對立面。
三是“公共物品論”。公益事業和公益活動提供的是公共物品,而市場無法自發提供公共物品或提供不足,因而具有公益性的領域不能依靠市場機制。通過將“公益”界定為經濟學中的“公共物品”,進而訴諸市場失靈理論,是反對市場機制的各種理由中最有力的一種。可這一推論有許多可商榷之處:
首先,現實中許多冠以“公益性”的活動,其公共物品屬性往往很弱。例如,人們通常認為教育、醫療等服務具有“公益性”,并將其歸為“公共物品”,但實際上無論是教育還是醫療服務,都具有很強的排他性和競爭性。
其次,公共物品無法由市場提供或市場提供不足,并不必然意味著應由政府來提供。政府提供意味著需通過一般性稅收來融資,而這一過程必然涉及再分配因素,從而帶來效率損失,即對該公共物品需求較弱的納稅人補貼了那些需求較強的納稅人。例如,當以人頭稅或累退稅來為高速公路這樣的公共物品融資時,就意味著很少使用這種交通的窮人在補貼富人,換言之,這時發生了“劫貧濟富”的反向再分配。
所以,任何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都必然同時涉及效率和再分配兩方面的因素。只有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提高大于融資過程中的效率損失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才是“正當的”。
最后,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并不意味著必須由政府來生產。可以將公共物品提供和生產區分開來,其理論思路是:公共物品所需費用仍由政府通過稅費籌集,但政府將生產環節“外包”給私人企業或其他非政府組織,向私人部門和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并通過各種手段對公共物品的生產進行監督。在此過程中,除籌資環節外,生產環節完全是市場化的。
例如,如果為低收入人群提供食品保障是一種“公益事業”,那么完全可以通過發放食品代金券,讓其到市場上購買食品的方式來進行,無須政府親自組建食品廠來生產。因此,即便將“公益性”界定為“公共物品”,最多也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公益事業的資金可能需要政府通過稅收而非市場收費來籌集。
總之,無論從動機、結果還是實現過程出發,“公益性”與市場機制不僅不矛盾,而且是完全可以兼容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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