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
職業培訓是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和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支撐,也是解決結構性就業矛盾的根本舉措。《建議》提出了“十三五”時期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主要任務。
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加快構建覆蓋城鄉全體勞動者、貫穿勞動者從學習到工作各階段、適應勞動者多樣化差異化需求的職業培訓體系,實現培訓對象廣覆蓋、培訓類型多樣化、培訓等級多層次、培訓載體多元化、培訓管理規范化。
強化對重點人群的職業培訓。開展貧困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民工、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退役軍人免費接受職業培訓行動;堅持就業導向,強化服務,提升質量,開展有針對性的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適應新型城鎮化建設需要,深入實施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
創新技能人才培養模式。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技術工人培養模式,繼續深化校企合作辦學,推進一體化課程教學改革,探索職業培訓包教學,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著力提升技術工人教育的質量。
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圍繞服務經濟發展和促進就業大局,深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管理改革,健全社會化職業技能鑒定、企業技能人才評價、院校職業資格認證相結合的多元評價體系;提高技術工人待遇,完善職稱評定制度,推廣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等同大城市落戶掛鉤做法。
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
勞動關系是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勞動關系是否和諧,事關職工和企業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當前,我國勞動關系總體和諧穩定。但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勞動關系矛盾進入凸顯期和多發期,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任務依然艱巨繁重。《建議》提出,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為此,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加強企業用工管理;探索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自主協調集體勞動關系的制度、機制,暢通職工訴求表達和利益協調渠道,推進勞動關系雙方溝通協商制度化;進一步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完善組織體系,創新組織模式,充分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的作用。
強化勞動糾紛調處。進一步健全暢通有序、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制度,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注重發揮協商調解的基礎性作用,完善仲裁辦案制度,健全裁審工作銜接機制,提高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效能;健全集體利益爭議協調處理機制;建立勞動關系群體性糾紛的經常性排查和動態監測預警制度,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制;創新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方式,堅持受理舉報投訴和主動監督檢查并重,逐步擴大主動監督檢查覆蓋面;加強基層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量和基礎服務設施,規范執法程序,加強執法監督,努力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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